香港島家庭價值議題分析
- 立法會候選人在本區全面傾斜於同性戀社運一方,屬泛民的工黨及社民連全力支持同運,而屬建制的新民黨也明顯支持同運。
- 相反,沒有一個政黨願意表達完全支持家庭價值,完全或部份支持家庭價值的,均只有一位獨立候選人表態支持,而民主黨對家庭價值議題表達支持的低於一半。
- 公民黨內個別人士雖曾高調支持同運,但在兩份問卷中卻不願明確表態,態度暖晦;而民建聯、工聯會及自由黨也不願正面回覆,同樣態度暖晦。
香港島 各候選團隊對「家庭價值議題」的最新回應
1 許清安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贊成 7. 贊成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2 單仲偕、楊森團隊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其他 4. 反對 5. 其他 6. 其他 7. 其他 8. 贊成 9. 贊成 10. 反對 (部份問題難以簡單用贊成反對表達,所以未能回應。) |
3 勞永樂 獨立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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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嘉鴻、蕭若元、歐陽英傑團隊 人民力量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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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鍾樹根、丁江浩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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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榮春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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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秀蘭、鄭司律團隊 工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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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葉劉淑儀、黃楚峰團隊 新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參新民黨相關政綱/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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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國興、潘佩璆 工聯會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工聯會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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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家洛、陳淑莊 公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公民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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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何家泰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未能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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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曾鈺成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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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劉健儀、邵家輝團隊 自由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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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自由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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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吳文遠 社民連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參社民連相關政綱/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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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言論摘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03
以下言論節錄自立法會會議紀錄和報章消息,沒有涉及任何候選人/團隊的選舉開支。純為方便巿民了各候選人對家庭價值議題的看法和論點,不及其他。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香港島區候選人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香港島區候選人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1 許清安
未有相關言論
2 單仲偕、楊森團隊 民主黨
未有相關言論
3 勞永樂 獨立
未有相關言論
4 劉嘉鴻、蕭若元、歐陽英傑團隊 人民力量
未有相關言論
5 鍾樹根、丁江浩團隊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6 吳榮春
未有相關言論
7 何秀蘭、鄭司律團隊 工黨
同性戀婚姻/同性戀伴侶
31-05-2012
明報 A30 | 港聞 《立法禁性傾向歧視 譚志源:現階段未必有利》
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在立法會提問,平機會及多條反歧視條例只針對性別、家庭崗位及殘疾歧視等,同性戀者亦不能按法定程序組織家庭,享有相關福利如申請公屋、配偶免稅等。
10-02-2012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210.pdf P.25-26
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在香港特區第三次報告內解釋,為何剝奪同性戀者組織家庭的權利,以及曾在海外結婚並在香港工作的同性戀者為何被剝奪與配偶團聚的權利。據她記憶所及,前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曾經在政府當局的文件中向《2001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表示,就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目的而言,如果兩名性別相同的人士能夠出示由香港以外的有關當局發出的有效婚姻文件,便可證明其婚姻關係屬實。在這情況下,該名同性戀者的配偶將會獲發簽證,可在有關的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進行期間短暫在香港停留。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維持貫徹一致的政策,使同性婚姻在人體器官移植的範疇以外也獲得承認。
16-12-2009《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報告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counmtg/hansard/cm1216-translate-c.pdf P.161
何秀蘭議員指:「主席,今天有關家庭暴力(“家暴”)及同居關係法例的修訂條例草案,把不同性別傾向的同居關係納入保障範圍,這是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路上很小很小的一步。但是,這一步是首次在香港法例上給予不同性傾向人士一項非常基本的保障,其實得來絕對不易。因此,對包容或反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來說,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均有重大的象徵意義。我很理解以往社會上還沒有這麼開放,各界對於家庭的理解及組成方式是非常單一的,故此不能夠一下子接受兩個相同性別的成年人要締結成為一個家庭,我是理解的。可是,性傾向其實是與生俱來的,不論是法律和政策都不能將之改變。相反地,如果我們的政策及法律不能夠包容他們,加上社會歧視,只會扭曲人性,不但對當事人不公平,對他們的家人及親友亦會造成很大影響。所以,我希望在這項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人士能夠繼續互動,消除歧視,將來終有一天可以接受同性戀者註冊成為合法伴侶,受到同樣的法律保障,令香港成為一個真正能夠互相包容的社會。」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鄭司律:一整系列同志應享有的權益,無論是反歧視也好,有公平的伴侶關係也好,領養、捐血、性行為年齡等一定要劃一也好,種種裡面我想比較爭議可能是婚姻上,可能有一些宗教上的意味,其實絕大部分來說其關乎的我想與宗教爭議不能劃上一個等號。所以整個同志議題上所講的是每個人有沒有平等權利的問題,我相信取得一致立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性傾向歧視
20-12-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1220.pdf P.17
何秀蘭議員認為,不應由大多數人決定如何保障少數人的性取向。政府當局應帶頭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提交禁止基於性傾向歧視的法例,以及有否制訂任何前瞻性的計劃,保障少數人這方面的權利。
18-01-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7
何秀蘭議員提述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立法會CB(2)727/09-10(04)號文件附錄I]第15段,並表示根據醫管局的看法,同性戀本身並非需要治療的疾病,因而無須接受醫治。部分同性戀者要求接受治療或輔導,原因是他們因本身的性傾向而感到困擾,或因受到歧視對待以致情緒低落。何議員關注政府當局有否提供足夠資源予那些協助家長輔導子女處理性傾向問題的非政府機構。她亦關注到,主要官員的宗教信仰,會否對其撥款予非政府機構的決定造成影響。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11
何秀蘭議員表示,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接獲的投訴未能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非政府機構接獲的投訴遠較小組接獲的投訴為多,而該等投訴應轉交小組進行詳細研究。何議員表示,該等投訴個案顯示,政府當局應加強有關消除性傾向歧視的政策。她舉例時表示,現行政策剝奪了同性伴侶家庭團聚的權利、申請公共房屋的權利,以及享用稅務優惠的權利。由於政府當局的政策會剝奪同性戀者的這些權利,她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其公共政策,以照顧同性伴侶的需要,以及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13
何秀蘭議員表示,由於本地法例(例如《入境條例》(第115章)及《房屋條例》(第283章))歧視少數性傾向人士,政府當局有責任採取行動,保障少數性傾向人士的權利,以及推廣人人皆應享有平等機會的理念。
13-2-2004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40213.pdf P.11
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請委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有關詳情載述於小組委員會的報告之內。何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委員關注到,不同性傾向人士在多個公營服務範疇受到不同等對待。該等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進行大規模的公眾諮詢,探討是否需要修改法例或作出行政安排,藉以消除性傾向歧視問題。
16-7-2001(特別會議) 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10716.pdf P.13
何秀蘭議員表示,在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醫院管理局的高永文醫生曾清楚表明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同性戀並非一種需要治療的疾病。高醫生亦指出,同性戀是一種無法以治療更改的性傾向。她質疑為何民政事務局局長認為關乎性傾向的事宜會威脅道德價值觀。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鄭司律:我們見得到,不論在職場上面、住屋上面,同志或跨性別的人士其實都是在社會上受到一些既定的偏見所影響,社會上一些錯誤的觀念放諸在性少眾身上。我們工黨本身是讚成性傾向歧視立法,而且在政綱上我們已經剔選了支持。我們也認為除本身立法之外,我們也見到在歐洲國家,在同志議題、性少眾議題上面,除立法以外,更加在教育方面,由小到大令小朋友明白無論同志家庭也好,或異性戀的主流家庭也好,都有著平等的關係、平等的位置,而不應該將其當作一樣特異的東西。我們除支持立法外,更希望在教育上能夠為同志及性少眾做多一點。
家暴條例
15-01-2009 信報財經新聞 P08 | 政策政情 《同志團體促工聯會支持家暴條例》
自言出身於「三親」家庭(其父親有兩位太太)的公民起動何秀蘭表示,對家暴條例修訂主要有兩大意見,首先,每人都有屬於一個家庭的需要,這是倫理問題,只有在確認有上述的感情需要之後,才可討論如何利用法律作出保障;其次,她反對重新立法保障同性同居者,擔心會導致「這條法例保障這班人,那條法例又保障另一班人,很容易變成歧視」,更易招致同志團體提出司法覆核。她建議,所有對條例有保留的人士應該列出支持或反對因由的清單,再慢慢達成共識。
11-01-2009 成報 A06 | 港聞《家暴條例修訂 「同性」掀爭議》
公民起動何秀蘭發言時激動落淚,批評條例不應排斥同性戀,亦反對另立法例,認為對同性戀者不公平。
10-01-2009 (特別會議)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4
何秀蘭議員理解部分團體對傳統家庭模式的關注,然而她認為,同性同居者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害的權利亦應獲得保障。何議員反對藉提交另一項法例實施修訂建議,因該法例未必能夠像《家庭暴力條例》般,為同性同居者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何秀蘭議員認為,淫審處兼掌行政和司法職能並不恰當,有悖《基本法》訂立的三權分立原則。劉議員和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聯絡司法機構,解決這些問題,並改善淫審處的運作和審裁機制。何秀蘭議員察悉,根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下稱"港大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民意調查,約六成受訪者支持設立新的獨立審裁機 制及以陪審員取代審裁委員,約四成受訪者贊成廢除淫審處。因此,她質疑政府當局在其文件(立法會CB(1)2180/08-09(05)號文件)中所 言:"整體來說,公眾似乎沒有強烈訴求廢除淫審處", 是否屬實。
關於第二輪諮詢的範圍, 何秀蘭議員詢問,顧問所指的3個主要關注範疇(即"淫褻"和"不雅"的定義、淫審處的運作、互聯網和新媒體的處理)以外的事項會否被排除在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答稱,顧問所作的分析和建議不一定代表政府當局的立場。他特別指出,關於列入第二輪諮詢的主要公眾關注範疇,尚待決定; 當局會根據至今收到的意見書、檢討結果、民意調查結果、顧問建議,以及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的意見, 作出決定。
何秀蘭議員提到內地強制規定電腦必須安裝"綠壩"過濾軟件,使電腦內的資料被轉移到一個中央系統接受監察。何議員關注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電腦有否安裝該類過濾軟件。雖然該項強制規定後來被擱置,但她詢問,一旦日後恢復規定強制安裝,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電腦會否獲得豁免。
21-01-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何秀蘭議員表示,她明白大多數家長承受很沉重的工作壓力,沒法抽時間看管子女不要接觸淫褻及不雅物品(尤其是透過互聯網閱覽)。她認為網上世界充斥着不良資訊,保護青少年的最有效方法是使他們建立自制能力,磨練自己對可能接觸到有害資訊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司法機構曾就改善現時審裁制度和淫審處的運作提供意見,她請政府當局和代表團體對此作出評論。
20-11-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何秀蘭議員強烈反對對互聯網和刊物作任何形式的管制,並質疑立法規管道德禮教是否可行。她非常關注到,強制網絡過濾機制會被用來控制在本港使用互聯網的自 由,從而以保護青少年免其接觸有害資訊為借口,限制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她瞭解到部分家長關注不良資訊充斥互聯網、報章、娛樂雜誌,希望規管這類資訊,保 護青少年,但她認為,管教子女是父母的責任,不應由政府當局透過立法來規管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何議員認為,透過德育/ 性教育,可以幫助青少年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和正面健康的性態度。除立法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伺服器層面提供過濾服務外,父母亦可考慮在家裏的電腦上安裝過濾軟件,篩掉任何不良網站。她同意部分代表團體的看法,即收緊管制和規管應基於有力證據,而不是基於恐懼或猜測。何議員質疑,透過互聯網和其他形式的媒體流傳的不雅或淫褻資訊,有否及如何荼毒青少年。她亦詢問涉及16歲以下和以上青少年的個案數目。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何秀蘭議員表示, 《淫管條例》諮詢文件過分著重成本效益、工作量及能否執行, 甚少提及維持資訊流通和保護個人隱私這些受法律保障的核心社會價值和基本人權, 對此她感到遺憾。她提到淫褻物品審裁處最近把中文大學學生報刊登的文章, 以及《明報》轉載該學生報問卷的文章評定為"不雅"。她表示,這些例子說明政府企圖限制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何議員質疑立法規管道德禮教的可行性。她認為,管教兒女是父母的責任,不應由政府當局通過立法來規管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
20-10-2008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ha/minutes/ha20081020.pdf
何秀蘭議員建議, 在舉行下一屆青年高峰會議時,討論課題應包括目前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的檢討, 以了解年青人對此事項的意見, 尤其是與互聯網上發表意見的自由有關的事宜。
何秀蘭議員表示, 儘管政府當局在施政報告中提倡營造有利藝術表達和創作自由的環境, 但很多本地藝術工作者已決定將其製作基地轉移到其他地方, 例如上海和北京。何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探討背後的原因, 以及這種趨勢是否與政府當局擬收緊對表達自由的法例管制有關, 從目前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的檢討及政府的有關建議, 便可反映此點。
31-05-2012
明報 A30 | 港聞 《立法禁性傾向歧視 譚志源:現階段未必有利》
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在立法會提問,平機會及多條反歧視條例只針對性別、家庭崗位及殘疾歧視等,同性戀者亦不能按法定程序組織家庭,享有相關福利如申請公屋、配偶免稅等。
10-02-2012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210.pdf P.25-26
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在香港特區第三次報告內解釋,為何剝奪同性戀者組織家庭的權利,以及曾在海外結婚並在香港工作的同性戀者為何被剝奪與配偶團聚的權利。據她記憶所及,前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曾經在政府當局的文件中向《2001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表示,就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目的而言,如果兩名性別相同的人士能夠出示由香港以外的有關當局發出的有效婚姻文件,便可證明其婚姻關係屬實。在這情況下,該名同性戀者的配偶將會獲發簽證,可在有關的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進行期間短暫在香港停留。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維持貫徹一致的政策,使同性婚姻在人體器官移植的範疇以外也獲得承認。
16-12-2009《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報告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counmtg/hansard/cm1216-translate-c.pdf P.161
何秀蘭議員指:「主席,今天有關家庭暴力(“家暴”)及同居關係法例的修訂條例草案,把不同性別傾向的同居關係納入保障範圍,這是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路上很小很小的一步。但是,這一步是首次在香港法例上給予不同性傾向人士一項非常基本的保障,其實得來絕對不易。因此,對包容或反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來說,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均有重大的象徵意義。我很理解以往社會上還沒有這麼開放,各界對於家庭的理解及組成方式是非常單一的,故此不能夠一下子接受兩個相同性別的成年人要締結成為一個家庭,我是理解的。可是,性傾向其實是與生俱來的,不論是法律和政策都不能將之改變。相反地,如果我們的政策及法律不能夠包容他們,加上社會歧視,只會扭曲人性,不但對當事人不公平,對他們的家人及親友亦會造成很大影響。所以,我希望在這項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人士能夠繼續互動,消除歧視,將來終有一天可以接受同性戀者註冊成為合法伴侶,受到同樣的法律保障,令香港成為一個真正能夠互相包容的社會。」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鄭司律:一整系列同志應享有的權益,無論是反歧視也好,有公平的伴侶關係也好,領養、捐血、性行為年齡等一定要劃一也好,種種裡面我想比較爭議可能是婚姻上,可能有一些宗教上的意味,其實絕大部分來說其關乎的我想與宗教爭議不能劃上一個等號。所以整個同志議題上所講的是每個人有沒有平等權利的問題,我相信取得一致立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性傾向歧視
20-12-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1220.pdf P.17
何秀蘭議員認為,不應由大多數人決定如何保障少數人的性取向。政府當局應帶頭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提交禁止基於性傾向歧視的法例,以及有否制訂任何前瞻性的計劃,保障少數人這方面的權利。
18-01-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7
何秀蘭議員提述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立法會CB(2)727/09-10(04)號文件附錄I]第15段,並表示根據醫管局的看法,同性戀本身並非需要治療的疾病,因而無須接受醫治。部分同性戀者要求接受治療或輔導,原因是他們因本身的性傾向而感到困擾,或因受到歧視對待以致情緒低落。何議員關注政府當局有否提供足夠資源予那些協助家長輔導子女處理性傾向問題的非政府機構。她亦關注到,主要官員的宗教信仰,會否對其撥款予非政府機構的決定造成影響。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11
何秀蘭議員表示,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接獲的投訴未能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非政府機構接獲的投訴遠較小組接獲的投訴為多,而該等投訴應轉交小組進行詳細研究。何議員表示,該等投訴個案顯示,政府當局應加強有關消除性傾向歧視的政策。她舉例時表示,現行政策剝奪了同性伴侶家庭團聚的權利、申請公共房屋的權利,以及享用稅務優惠的權利。由於政府當局的政策會剝奪同性戀者的這些權利,她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其公共政策,以照顧同性伴侶的需要,以及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13
何秀蘭議員表示,由於本地法例(例如《入境條例》(第115章)及《房屋條例》(第283章))歧視少數性傾向人士,政府當局有責任採取行動,保障少數性傾向人士的權利,以及推廣人人皆應享有平等機會的理念。
13-2-2004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40213.pdf P.11
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請委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有關詳情載述於小組委員會的報告之內。何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委員關注到,不同性傾向人士在多個公營服務範疇受到不同等對待。該等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進行大規模的公眾諮詢,探討是否需要修改法例或作出行政安排,藉以消除性傾向歧視問題。
16-7-2001(特別會議) 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10716.pdf P.13
何秀蘭議員表示,在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醫院管理局的高永文醫生曾清楚表明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同性戀並非一種需要治療的疾病。高醫生亦指出,同性戀是一種無法以治療更改的性傾向。她質疑為何民政事務局局長認為關乎性傾向的事宜會威脅道德價值觀。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鄭司律:我們見得到,不論在職場上面、住屋上面,同志或跨性別的人士其實都是在社會上受到一些既定的偏見所影響,社會上一些錯誤的觀念放諸在性少眾身上。我們工黨本身是讚成性傾向歧視立法,而且在政綱上我們已經剔選了支持。我們也認為除本身立法之外,我們也見到在歐洲國家,在同志議題、性少眾議題上面,除立法以外,更加在教育方面,由小到大令小朋友明白無論同志家庭也好,或異性戀的主流家庭也好,都有著平等的關係、平等的位置,而不應該將其當作一樣特異的東西。我們除支持立法外,更希望在教育上能夠為同志及性少眾做多一點。
家暴條例
15-01-2009 信報財經新聞 P08 | 政策政情 《同志團體促工聯會支持家暴條例》
自言出身於「三親」家庭(其父親有兩位太太)的公民起動何秀蘭表示,對家暴條例修訂主要有兩大意見,首先,每人都有屬於一個家庭的需要,這是倫理問題,只有在確認有上述的感情需要之後,才可討論如何利用法律作出保障;其次,她反對重新立法保障同性同居者,擔心會導致「這條法例保障這班人,那條法例又保障另一班人,很容易變成歧視」,更易招致同志團體提出司法覆核。她建議,所有對條例有保留的人士應該列出支持或反對因由的清單,再慢慢達成共識。
11-01-2009 成報 A06 | 港聞《家暴條例修訂 「同性」掀爭議》
公民起動何秀蘭發言時激動落淚,批評條例不應排斥同性戀,亦反對另立法例,認為對同性戀者不公平。
10-01-2009 (特別會議)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4
何秀蘭議員理解部分團體對傳統家庭模式的關注,然而她認為,同性同居者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害的權利亦應獲得保障。何議員反對藉提交另一項法例實施修訂建議,因該法例未必能夠像《家庭暴力條例》般,為同性同居者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何秀蘭議員認為,淫審處兼掌行政和司法職能並不恰當,有悖《基本法》訂立的三權分立原則。劉議員和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聯絡司法機構,解決這些問題,並改善淫審處的運作和審裁機制。何秀蘭議員察悉,根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下稱"港大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民意調查,約六成受訪者支持設立新的獨立審裁機 制及以陪審員取代審裁委員,約四成受訪者贊成廢除淫審處。因此,她質疑政府當局在其文件(立法會CB(1)2180/08-09(05)號文件)中所 言:"整體來說,公眾似乎沒有強烈訴求廢除淫審處", 是否屬實。
關於第二輪諮詢的範圍, 何秀蘭議員詢問,顧問所指的3個主要關注範疇(即"淫褻"和"不雅"的定義、淫審處的運作、互聯網和新媒體的處理)以外的事項會否被排除在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答稱,顧問所作的分析和建議不一定代表政府當局的立場。他特別指出,關於列入第二輪諮詢的主要公眾關注範疇,尚待決定; 當局會根據至今收到的意見書、檢討結果、民意調查結果、顧問建議,以及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的意見, 作出決定。
何秀蘭議員提到內地強制規定電腦必須安裝"綠壩"過濾軟件,使電腦內的資料被轉移到一個中央系統接受監察。何議員關注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電腦有否安裝該類過濾軟件。雖然該項強制規定後來被擱置,但她詢問,一旦日後恢復規定強制安裝,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電腦會否獲得豁免。
21-01-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何秀蘭議員表示,她明白大多數家長承受很沉重的工作壓力,沒法抽時間看管子女不要接觸淫褻及不雅物品(尤其是透過互聯網閱覽)。她認為網上世界充斥着不良資訊,保護青少年的最有效方法是使他們建立自制能力,磨練自己對可能接觸到有害資訊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司法機構曾就改善現時審裁制度和淫審處的運作提供意見,她請政府當局和代表團體對此作出評論。
20-11-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何秀蘭議員強烈反對對互聯網和刊物作任何形式的管制,並質疑立法規管道德禮教是否可行。她非常關注到,強制網絡過濾機制會被用來控制在本港使用互聯網的自 由,從而以保護青少年免其接觸有害資訊為借口,限制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她瞭解到部分家長關注不良資訊充斥互聯網、報章、娛樂雜誌,希望規管這類資訊,保 護青少年,但她認為,管教子女是父母的責任,不應由政府當局透過立法來規管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何議員認為,透過德育/ 性教育,可以幫助青少年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和正面健康的性態度。除立法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伺服器層面提供過濾服務外,父母亦可考慮在家裏的電腦上安裝過濾軟件,篩掉任何不良網站。她同意部分代表團體的看法,即收緊管制和規管應基於有力證據,而不是基於恐懼或猜測。何議員質疑,透過互聯網和其他形式的媒體流傳的不雅或淫褻資訊,有否及如何荼毒青少年。她亦詢問涉及16歲以下和以上青少年的個案數目。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何秀蘭議員表示, 《淫管條例》諮詢文件過分著重成本效益、工作量及能否執行, 甚少提及維持資訊流通和保護個人隱私這些受法律保障的核心社會價值和基本人權, 對此她感到遺憾。她提到淫褻物品審裁處最近把中文大學學生報刊登的文章, 以及《明報》轉載該學生報問卷的文章評定為"不雅"。她表示,這些例子說明政府企圖限制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何議員質疑立法規管道德禮教的可行性。她認為,管教兒女是父母的責任,不應由政府當局通過立法來規管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
20-10-2008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ha/minutes/ha20081020.pdf
何秀蘭議員建議, 在舉行下一屆青年高峰會議時,討論課題應包括目前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的檢討, 以了解年青人對此事項的意見, 尤其是與互聯網上發表意見的自由有關的事宜。
何秀蘭議員表示, 儘管政府當局在施政報告中提倡營造有利藝術表達和創作自由的環境, 但很多本地藝術工作者已決定將其製作基地轉移到其他地方, 例如上海和北京。何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探討背後的原因, 以及這種趨勢是否與政府當局擬收緊對表達自由的法例管制有關, 從目前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的檢討及政府的有關建議, 便可反映此點。
8 葉劉淑儀、黃楚峰團隊 新民黨
性傾向歧視
2008-2012 工作報告 支持少數群體權益
http://www.reginaip.hk/files/LegCoReport2012/b5/index.html#19
去年 [2011年],我開始和性少數權益團體會面,支持他們爭取不會因性取向或性別身份而受欺凌或歧視。我明白大眾對同性關係的接受程度不一,並就此詢問過一些基督教組織,但我堅信,每位香港市民,不論性別和性取向,其基本權益都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所以,2009年立法會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時,我投票支持將保障範圍擴闊至同性的同居伴侶。去年中,我協助性少數志願團體約見社會福利署,討論政府部門應否贊助涉及「治療同志」講座,那些俗稱「拗直同志的治療」己被證實無醫學根據,並且會導致情緒困擾甚至自殺傾向。我會繼續跟進這些議題,而反歧視、反欺凌是正確的第一步。
12-05-2012 國際不再恐同日 葉劉淑儀網上致詞
http://www.reginaip.hk/zh-hk/node/13846
不再做旁觀者,大家可以選擇上街遊行表達訴求、或者如今日一樣參加這個別具意義的集會。同時,也可以透過手上的選票發聲,聯絡和號召更多正真關心性少數群組的朋友,從立法及政策層面上有效及有系統地推動各界認真看待性少數人士被欺凌的問題,並且逐步推動社會及政府對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曾接受性別變換手術 人士的接納、認同與尊重。
29-05-2012 明報 《遇上香港性少數社群 》
http://www.savantas.org/b5_articlesDetail.php?id=667
2008 年我轉到議會服務市民不久,已有關注香港性少數權益團體到我辦事處,討論校園欺凌、青少年輔導等與性少數人士相關之政策問題。2009 年立法會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我投票支持擴闊至同居同性伴侶,因為我相信每個人(無論她∕他喜歡女生抑或男生)的基本權益都應得到適當的法律保障。
當然,為了廣納各方看法,我也曾與宗教組織對話。去年中,我協助性少數志願團體約見社會福利署和統計署, 跟進政府部門「治療同志」講座及同性伴侶統計分類等問題。經過不斷溝通和研究,本年初新民黨更將「支持性少數獲平等機會」正式納入政綱。
香港社會不斷向前走,大家對身邊屬性少數的同事、朋友和家人認識多了、誤解少了;逐漸多一份接納、認同與尊重; 少一點無理拒抗、恐懼與歧視。我認為,在今時今日多元的香港社會, 推動反歧視、反欺凌絕對是正確的第一步。
2008-2012 工作報告 支持少數群體權益
http://www.reginaip.hk/files/LegCoReport2012/b5/index.html#19
去年 [2011年],我開始和性少數權益團體會面,支持他們爭取不會因性取向或性別身份而受欺凌或歧視。我明白大眾對同性關係的接受程度不一,並就此詢問過一些基督教組織,但我堅信,每位香港市民,不論性別和性取向,其基本權益都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所以,2009年立法會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時,我投票支持將保障範圍擴闊至同性的同居伴侶。去年中,我協助性少數志願團體約見社會福利署,討論政府部門應否贊助涉及「治療同志」講座,那些俗稱「拗直同志的治療」己被證實無醫學根據,並且會導致情緒困擾甚至自殺傾向。我會繼續跟進這些議題,而反歧視、反欺凌是正確的第一步。
12-05-2012 國際不再恐同日 葉劉淑儀網上致詞
http://www.reginaip.hk/zh-hk/node/13846
不再做旁觀者,大家可以選擇上街遊行表達訴求、或者如今日一樣參加這個別具意義的集會。同時,也可以透過手上的選票發聲,聯絡和號召更多正真關心性少數群組的朋友,從立法及政策層面上有效及有系統地推動各界認真看待性少數人士被欺凌的問題,並且逐步推動社會及政府對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曾接受性別變換手術 人士的接納、認同與尊重。
29-05-2012 明報 《遇上香港性少數社群 》
http://www.savantas.org/b5_articlesDetail.php?id=667
2008 年我轉到議會服務市民不久,已有關注香港性少數權益團體到我辦事處,討論校園欺凌、青少年輔導等與性少數人士相關之政策問題。2009 年立法會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我投票支持擴闊至同居同性伴侶,因為我相信每個人(無論她∕他喜歡女生抑或男生)的基本權益都應得到適當的法律保障。
當然,為了廣納各方看法,我也曾與宗教組織對話。去年中,我協助性少數志願團體約見社會福利署和統計署, 跟進政府部門「治療同志」講座及同性伴侶統計分類等問題。經過不斷溝通和研究,本年初新民黨更將「支持性少數獲平等機會」正式納入政綱。
香港社會不斷向前走,大家對身邊屬性少數的同事、朋友和家人認識多了、誤解少了;逐漸多一份接納、認同與尊重; 少一點無理拒抗、恐懼與歧視。我認為,在今時今日多元的香港社會, 推動反歧視、反欺凌絕對是正確的第一步。
9 王國興、潘佩璆 工聯會
淫審條例
性傾向歧視
8-7-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708.pdf P.4
王國興議員……亦提醒政府當局,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在其最近就香港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發表的審議結論中重申,該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的現行反歧視法例,並未規管種族歧視、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
性傾向歧視
8-7-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708.pdf P.4
王國興議員……亦提醒政府當局,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在其最近就香港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發表的審議結論中重申,該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的現行反歧視法例,並未規管種族歧視、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
10 陳家洛、陳淑莊 公民黨
未有相關言論
11 何家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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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曾鈺成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13 劉健儀、邵家輝團隊 自由黨
未有相關言論
14 吳文遠 社民連
未有相關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