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為本.不黨不派的投票指引
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一向關注家庭價值近年在不同層面所受的衝擊,我們關注到近年性革命運動,特別是同性戀社運對家庭價值的衝擊。維護家庭,一向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九條等,都一再強調「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這種國際義務。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團體單位,而婚姻關係是組成家庭的基礎,所以,維護家庭價值,婚姻是其中一個核心的環節。近年歐美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議,成為選舉其中一個熱烈討論的議題,而香港過去幾年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等家庭價值的議題,同樣因為宗教及教育團體的關注而成為公共空間熱烈討論的議題。我們三個機構,繼2004年的選舉後,再次就我們一些關注的議題,向立法會的候選人發出問卷,詢問他們的立場。由於資源所限,有個別候選人我們未能聯絡,而有一些候選人,未有正面回答我們的問卷,卻以其他方法回應,我們亦將他們的回應輯錄在附注當中;此外,亦有些候選人拒絕回應我們的問卷,令人非常遺憾。
我們的問卷,主要問及候選人對維護家庭的立場,以及他們對同性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等部份具體內容的立場,以供關心有關議題的市民及基督徒作一參考。
一向以來,香港的選舉議題,被「民主」與「愛國」區分成不同的陣營;而民生議題,亦由於議會的功能有限,各黨派的立場亦大同小異。相反,有關家庭價值的議題,雖然重要,但一向為人忽視,我們希望這份《投票參考》,能在選民考慮投票的因素中多加一項。不過,我們不會在這份《參考》中,推薦個別的政黨及候選人,我們希望選民在家庭價值的議題之外,同樣參考候選人在其他議題的取態以決定投誰一票。
除了問卷的結果之外,我們還搜集了部份候選人在有關家庭價值的法案中,以往的投票記錄,以及一些近年受關注的家庭及道德事件的公開發言放在我們的網頁上,有關記錄取自立法會的會議記錄及報章的報導。由於資源關係,如當中有需要補充的地方,我們歡迎熱心人士向我們提供建議。最後,我們輯錄了胡志偉牧師在2004年寫的〈基督徒如何投票?〉一文,供基督徒參考如何考慮投票,文章內容於現在仍然非常適切。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團體單位,而婚姻關係是組成家庭的基礎,所以,維護家庭價值,婚姻是其中一個核心的環節。近年歐美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議,成為選舉其中一個熱烈討論的議題,而香港過去幾年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等家庭價值的議題,同樣因為宗教及教育團體的關注而成為公共空間熱烈討論的議題。我們三個機構,繼2004年的選舉後,再次就我們一些關注的議題,向立法會的候選人發出問卷,詢問他們的立場。由於資源所限,有個別候選人我們未能聯絡,而有一些候選人,未有正面回答我們的問卷,卻以其他方法回應,我們亦將他們的回應輯錄在附注當中;此外,亦有些候選人拒絕回應我們的問卷,令人非常遺憾。
我們的問卷,主要問及候選人對維護家庭的立場,以及他們對同性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等部份具體內容的立場,以供關心有關議題的市民及基督徒作一參考。
一向以來,香港的選舉議題,被「民主」與「愛國」區分成不同的陣營;而民生議題,亦由於議會的功能有限,各黨派的立場亦大同小異。相反,有關家庭價值的議題,雖然重要,但一向為人忽視,我們希望這份《投票參考》,能在選民考慮投票的因素中多加一項。不過,我們不會在這份《參考》中,推薦個別的政黨及候選人,我們希望選民在家庭價值的議題之外,同樣參考候選人在其他議題的取態以決定投誰一票。
除了問卷的結果之外,我們還搜集了部份候選人在有關家庭價值的法案中,以往的投票記錄,以及一些近年受關注的家庭及道德事件的公開發言放在我們的網頁上,有關記錄取自立法會的會議記錄及報章的報導。由於資源關係,如當中有需要補充的地方,我們歡迎熱心人士向我們提供建議。最後,我們輯錄了胡志偉牧師在2004年寫的〈基督徒如何投票?〉一文,供基督徒參考如何考慮投票,文章內容於現在仍然非常適切。
我們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及同性婚姻的意見——問卷設計理念
維護家庭基金,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一向都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同性婚姻等議題,以下為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婚姻兩個議題的觀點。
有些人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人士免受歧視,如沒有歧視同性戀者,是不會受到影響的。由於歧視法的框架大同小異,參考現時的歧視法例,以及已有類似法例的國家,性傾向歧視條例基本上是懲罰那些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法例,是他們頭上的一把刀,猶如同性戀異見「廿三條」。
我們一直認為,同性戀者受到哪方面歧視,可以具體提出來,修改相關法例。而不應訂立一條帶來廣泛禁制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侵犯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及財產使用等方面的權益。(有關案例詳見維護家庭基金出版的《性傾向歧視法與同性戀社會運動》小冊子)
此外,有支持立法人士認為,聯合國多次要求政府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所以是特區政府的國際義務。不過,2006年3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特區政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報告的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中,已沒有要求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1]我們也認為特區政府沒有國際義務就性傾向歧視立法。[2]
至於同性婚姻,雖然現時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是同性戀情侶同樣可享有一般人的權利,甚至舉行公開儀式,大宴親朋,所不同是沒有得到政府代表每個市民在法律的認同,但是否認同一對情侶的婚姻關係,卻是每個市民本身的權利。
此外,支持一方認為同性婚姻是同性戀者的人權。然而,當制訂人權公約時,世界沒有國家認可同性婚姻,當時國際社會認知的婚姻制度,均為一男一女的婚姻。
而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2年解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2款條文:「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重申公約中的婚姻權利的定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不是同性婚姻。人權委員會也認為,如締約國不認可同性婚姻,並不違反公約第26條在內,法律要平等保護、無所歧視的條文,即締約國如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一種歧視。[3]
所以我們認為,本地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需要得到社會廣泛的討論,而不論任何背景人士,均有權提出他們的意見,並得到充份的考慮及尊重,而不應動輒扣人帽子,標籤不同意見人士。
[1]http://www.legco.gov.hk/yr05-06/english/panels/ha/papers/hacb2-1653-1e.pdf
[2]乃縵,〈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有立法的義務或責任嗎?〉,收在關啟文、蔡志森編,《基督教與現代社會的爭論》,香港:天道,2012,頁281-288。
[3]Joslinvs New Zealand, CCPR/C/75/D/902/1999
我們會向立法會候選人提出的三個方向、十條問題!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同性婚姻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性傾向歧視條例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同性婚姻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性傾向歧視條例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