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西家庭價值議題分析
- 新界西候選人全面傾斜於同運,只有一位候選人全力支持家庭價值,形勢險峻!
- 工黨、人民力量、街工及社民連全力支持同運,而民主黨有一位候選人與建制的新民黨均部份支持同運。
- 公民黨本區候選人曾高調支持同運,但在兩份問卷中卻不願明確表態,態度暖晦;而民建聯、工聯會及民主黨其他候選人也不願正面回覆,同樣態度暖晦。
候選團隊對「家庭價值議題」的最新回應
1 梁志祥、曾憲強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
2 麥美娟、陸頌雄團隊 工聯會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工聯會統一立場回應)
|
3 陳樹英、黃偉賢團隊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17-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無意見 4. 贊成 5. 無意見 6. 無意見 7. 無意見 8-10. 民主黨認為應該要監管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但同時必須尊重和維護香港擁有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為前提。 |
4 陳偉業、陳素玲團隊 人民力量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5 麥業成 民主陣線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6 曾健成 社民連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7 郭家麒、余若薇團隊 公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公民黨統一立場回應)
|
8 田北辰、張慧晶團隊 新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9 何君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10 陳一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贊成 7. 贊成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11 梁耀忠、黃潤達 街工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12 陳恒鑌、潘志成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
13 陳強、丁衍華團隊 第3力量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14 李永達、林立志團隊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15 李卓人、譚駿賢 工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16 譚耀宗、龍瑞卿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
候選人言論摘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02
以下言論節錄自立法會會議紀錄和報章消息,沒有涉及任何候選人/團隊的選舉開支。純為方便巿民了各候選人對家庭價值議題的看法和論點,不及其他。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新界西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新界西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1 梁志祥、曾憲強團隊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2 麥美娟、陸頌雄團隊 工聯會
未有相關言論
3 陳樹英、黃偉賢團隊 民主黨
性傾向歧視條例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我想朋友有一點誤會。我們是剔選了『贊成立例反對性傾向歧視』,這個是不會有豁免,因為早在97年已曾經有個私人條例草案,那個是平等機會法,是要求禁止7項歧視,當時民主黨都已經支持了,裡面性傾向的歧視是包括在內的。我們剛才說到同性婚姻,若去到一個同性婚姻的修例的話,有可能在民主黨的層面,都會基於宗教等的理由,容許個別的黨員申請豁免。但這一個問題在民主黨裡面還未有充分的討論。如果社會上發生這件事的話,我們是會深入和認真地去處理。但講到性傾向的歧視,我們一直都是支持立例禁止的。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我想朋友有一點誤會。我們是剔選了『贊成立例反對性傾向歧視』,這個是不會有豁免,因為早在97年已曾經有個私人條例草案,那個是平等機會法,是要求禁止7項歧視,當時民主黨都已經支持了,裡面性傾向的歧視是包括在內的。我們剛才說到同性婚姻,若去到一個同性婚姻的修例的話,有可能在民主黨的層面,都會基於宗教等的理由,容許個別的黨員申請豁免。但這一個問題在民主黨裡面還未有充分的討論。如果社會上發生這件事的話,我們是會深入和認真地去處理。但講到性傾向的歧視,我們一直都是支持立例禁止的。
4 陳偉業、陳素玲團隊 人民力量
性傾向歧視條例
3-9-2005
明報 A14 | 港聞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宗教界游說民主派觸礁》
前線劉慧卿和獨立議員陳偉業則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有議員在會上提到,可否立法時訂明豁免宗教團體,但在場宗教人士認為不能單靠豁免去解決問題。陳偉業說,即使立法,以上情況應酌情處理,但強調不等於宗教團體便可歧視同性戀者。
淫審條例
14-1-2008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80114.pdf
陳偉業議員關注到,審裁處近期對同一套物品作出不同分類的多宗事件,反映影視處完全缺乏協調,也沒有客觀的分類準則。他要求影視處訂立內部監控機制,避免分類不一致的事件重演,導致或令人覺得存在選擇性檢控。
3-9-2005
明報 A14 | 港聞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宗教界游說民主派觸礁》
前線劉慧卿和獨立議員陳偉業則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有議員在會上提到,可否立法時訂明豁免宗教團體,但在場宗教人士認為不能單靠豁免去解決問題。陳偉業說,即使立法,以上情況應酌情處理,但強調不等於宗教團體便可歧視同性戀者。
淫審條例
14-1-2008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80114.pdf
陳偉業議員關注到,審裁處近期對同一套物品作出不同分類的多宗事件,反映影視處完全缺乏協調,也沒有客觀的分類準則。他要求影視處訂立內部監控機制,避免分類不一致的事件重演,導致或令人覺得存在選擇性檢控。
5 麥業成 民主陣線
未有相關言論
6 曾健成 社民連
未有相關言論
7 郭家麒、余若薇團隊 公民黨
性傾向歧視法
18-01-2012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7
余若薇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從醫學角度而非純粹從宗教和道德角度教育市民有關性傾向的事宜。海外的醫學研究已經顯示,同性戀屬遺傳、與生俱來及生理方面的自然需要。她認為當局應利用這些研究結果教育公眾,而教育公眾瞭解同性戀,不會鼓勵異性戀者變為同性戀者。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余若薇:其實這個清單上是有兩項的,一項是『保障性少眾,推動性傾向歧視立法』,那個我們是剔選了,我們是贊成的。你另外還有一項,那裡是保障性少眾,那個長很多,是『制定多完家庭友善政策,可涵蓋的不限於以下例子:不同家庭組合的合葬權、支援多元家庭的恩恤金制度、使用人工生殖、換器官和捐贈的權利、認同外國結婚或公民締結之同性伴侶的合法權利及同居伴侶法』,那個我們沒有剔選,原因不是我們反對。而是你就這樣問你是否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我們會說我們支持。但這個包括甚麼呢?如果你說去到很遠,包括一些我們香港社會還未有足夠討論,例如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這個可能是需要一些討論和一些咨詢。但如果你純粹說性傾向是否不應歧視,這個我們絕對同意。正如我自己本人,也出席前幾個月IDEAHOT有個集會,就是反對任何歧視,在性傾向方面,我自己的看法,就是國際公約中也有講到,不應該有性別歧視時,其實是包括不同的性傾向的歧視,無論你是同性戀、異性戀,或者其他任何的情況,都是應該包括,不應該歧視。無論你是講房屋方面、就業方面、消費方面,都不應該有任何形式的歧視。這也是解釋我們的立場。我相信這類要全面的立法,包括去到哪一個程度,可能是需要更長遠的討論。
余若薇:剛才我發言的時候我已講了,我們公民黨是有剔選到,也是支持反對性傾向歧視,也都支持這方面的立法。因為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因為剛才我也講過,我們的看法是國際慣例的性別歧視是包括性傾向歧視的。當然有另外的一條裡面包括很多其他的東西,那方面我們認為還需要多一點的討論,但講到歧視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回覆你的話,如果我們的黨員是不支持的話,他就不能是我們黨員的一部份。如果你看政改的時候,你會記得我們有一位立法會的黨員是非常之不認同,但最終他投票還是跟隨黨,反對政改方案的。
18-01-2012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7
余若薇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從醫學角度而非純粹從宗教和道德角度教育市民有關性傾向的事宜。海外的醫學研究已經顯示,同性戀屬遺傳、與生俱來及生理方面的自然需要。她認為當局應利用這些研究結果教育公眾,而教育公眾瞭解同性戀,不會鼓勵異性戀者變為同性戀者。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余若薇:其實這個清單上是有兩項的,一項是『保障性少眾,推動性傾向歧視立法』,那個我們是剔選了,我們是贊成的。你另外還有一項,那裡是保障性少眾,那個長很多,是『制定多完家庭友善政策,可涵蓋的不限於以下例子:不同家庭組合的合葬權、支援多元家庭的恩恤金制度、使用人工生殖、換器官和捐贈的權利、認同外國結婚或公民締結之同性伴侶的合法權利及同居伴侶法』,那個我們沒有剔選,原因不是我們反對。而是你就這樣問你是否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我們會說我們支持。但這個包括甚麼呢?如果你說去到很遠,包括一些我們香港社會還未有足夠討論,例如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這個可能是需要一些討論和一些咨詢。但如果你純粹說性傾向是否不應歧視,這個我們絕對同意。正如我自己本人,也出席前幾個月IDEAHOT有個集會,就是反對任何歧視,在性傾向方面,我自己的看法,就是國際公約中也有講到,不應該有性別歧視時,其實是包括不同的性傾向的歧視,無論你是同性戀、異性戀,或者其他任何的情況,都是應該包括,不應該歧視。無論你是講房屋方面、就業方面、消費方面,都不應該有任何形式的歧視。這也是解釋我們的立場。我相信這類要全面的立法,包括去到哪一個程度,可能是需要更長遠的討論。
余若薇:剛才我發言的時候我已講了,我們公民黨是有剔選到,也是支持反對性傾向歧視,也都支持這方面的立法。因為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因為剛才我也講過,我們的看法是國際慣例的性別歧視是包括性傾向歧視的。當然有另外的一條裡面包括很多其他的東西,那方面我們認為還需要多一點的討論,但講到歧視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回覆你的話,如果我們的黨員是不支持的話,他就不能是我們黨員的一部份。如果你看政改的時候,你會記得我們有一位立法會的黨員是非常之不認同,但最終他投票還是跟隨黨,反對政改方案的。
8 田北辰、張慧晶團隊 新民黨
未有相關言論
9 何君堯
未有相關言論
10 陳一華
未有相關言論
11 梁耀忠、黃潤達 街工
性傾向歧視法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黃潤達:我們是支持立法,即是性傾向歧視那個問題。我們十分同意現時現實社會上是有性傾向歧視的存在,也應該認同一個好的社會不應該有任何的歧視,如發覺原來有的話應該立法,透過立法,不單有一個懲罰制度,而更加是推動社會有一個認知有一個這樣的歧視,令社會認知明白這個歧視不應該再存在。立法的目標不是想罰你,而是令社會知道不應該存在這些歧視。所以我們很贊成推動這個立法的工作。另外那三項的簽署我們都是簽了的,所以我們覺得他們既然是弱勢社群,我們的支持是應該在條例上有多些保障。那所以我不多重複,不過始終我們街工是一個勞工團體,我們會花多些精力在基層勞工的弱勢社群上多一點。性傾向少眾的朋友,若有遊行的我們是會參與支持,不過未必能花很多時間去實際推動,在社區裡。不過在我們機構內也有些性少眾,即是一些同性戀者和我們都不會存在任何歧視。所以這個起碼我們機構能做到。而社區裡我們也會透過教育和街坊去接觸,令他們明白現在的歧視。
黃潤達: 剛才已答了,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也支持要立法有關的條例。其實我們稱不上一個有規模的政黨,因我們只有一個立法會議員。但我們都支持大家,所以我們沒甚麼補充。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黃潤達:我們是支持立法,即是性傾向歧視那個問題。我們十分同意現時現實社會上是有性傾向歧視的存在,也應該認同一個好的社會不應該有任何的歧視,如發覺原來有的話應該立法,透過立法,不單有一個懲罰制度,而更加是推動社會有一個認知有一個這樣的歧視,令社會認知明白這個歧視不應該再存在。立法的目標不是想罰你,而是令社會知道不應該存在這些歧視。所以我們很贊成推動這個立法的工作。另外那三項的簽署我們都是簽了的,所以我們覺得他們既然是弱勢社群,我們的支持是應該在條例上有多些保障。那所以我不多重複,不過始終我們街工是一個勞工團體,我們會花多些精力在基層勞工的弱勢社群上多一點。性傾向少眾的朋友,若有遊行的我們是會參與支持,不過未必能花很多時間去實際推動,在社區裡。不過在我們機構內也有些性少眾,即是一些同性戀者和我們都不會存在任何歧視。所以這個起碼我們機構能做到。而社區裡我們也會透過教育和街坊去接觸,令他們明白現在的歧視。
黃潤達: 剛才已答了,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也支持要立法有關的條例。其實我們稱不上一個有規模的政黨,因我們只有一個立法會議員。但我們都支持大家,所以我們沒甚麼補充。
12 陳恒鑌、潘志成團隊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13 陳強、丁衍華團隊 第3力量
未有相關言論
14 李永達、林立志團隊 民主黨
淫審條例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李永達議員質疑,於2008年10月3日展開的《淫管條例》諮詢是否公正。他表示, 諮詢文件提出的部分建議引起了不少市民的關注, 例如要求互聯網用戶輸入信用卡資料才可接達含不雅內容的網頁、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 以及顯示警告以提示網站含有不雅內容。另一項備受市民批評的建議, 是給予執法部門權力, 在取得法庭手令後, 向不雅網站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發出"強制移除違規網頁通知"。部分市民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擔心, 建議的措施會窒礙資訊流通, 限制言論自由。李議員指出, 互聯網上每天有大量資訊, 瞬息萬變, 其傳播無分國界, 承載資訊的海外網站又不受香港法例規管, 況且用戶在互聯網上散播資訊時, 可以很容易掩飾身份。李議員遂質疑規管互聯網上的淫穢內容是否可行。他並詢問, 當局有否就建議措施是否可執行, 徵詢業界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20-11-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李永達議員批評政府當局制訂錯誤的政策方向,誤導家長和公眾以為立法和安裝過濾軟件可保護年輕一代,免受"不良"資訊影響。他質疑規管互聯網上的淫褻資訊是否可行,因為互聯網上每天有大量資訊,瞬息萬變,其傳播無分國界,承載資訊的海外網站又往往不受香港法例規管,況且用戶在互聯網上散播資訊時,可以很容易掩飾身份。李議員邀請資訊科技界的代表評論網絡過濾解決方案的可行性。他表示,如果全面規管互聯網上流傳的資訊在技術上並不可行,便應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加強對家長和青少年的性教育, 幫助他們增加性知識和培養正面的性態度。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李永達議員質疑,於2008年10月3日展開的《淫管條例》諮詢是否公正。他表示, 諮詢文件提出的部分建議引起了不少市民的關注, 例如要求互聯網用戶輸入信用卡資料才可接達含不雅內容的網頁、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 以及顯示警告以提示網站含有不雅內容。另一項備受市民批評的建議, 是給予執法部門權力, 在取得法庭手令後, 向不雅網站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發出"強制移除違規網頁通知"。部分市民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擔心, 建議的措施會窒礙資訊流通, 限制言論自由。李議員指出, 互聯網上每天有大量資訊, 瞬息萬變, 其傳播無分國界, 承載資訊的海外網站又不受香港法例規管, 況且用戶在互聯網上散播資訊時, 可以很容易掩飾身份。李議員遂質疑規管互聯網上的淫穢內容是否可行。他並詢問, 當局有否就建議措施是否可執行, 徵詢業界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20-11-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李永達議員批評政府當局制訂錯誤的政策方向,誤導家長和公眾以為立法和安裝過濾軟件可保護年輕一代,免受"不良"資訊影響。他質疑規管互聯網上的淫褻資訊是否可行,因為互聯網上每天有大量資訊,瞬息萬變,其傳播無分國界,承載資訊的海外網站又往往不受香港法例規管,況且用戶在互聯網上散播資訊時,可以很容易掩飾身份。李議員邀請資訊科技界的代表評論網絡過濾解決方案的可行性。他表示,如果全面規管互聯網上流傳的資訊在技術上並不可行,便應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加強對家長和青少年的性教育, 幫助他們增加性知識和培養正面的性態度。
15 李卓人、譚駿賢 工黨
性傾向歧視條例
11-7-2007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counmtg/hansard/cm0711-translate-c.pdf
職工盟的立場一直也是反歧視的,不論是在性別、殘疾、種族、年齡、性傾向、政治信仰或宗教信仰方面,均不應有歧視的情況存在。…… 當局可否不以“斬件式”的方法來處理,而是提出一項可以一次過包括所有歧視問題的法例呢?因為,現時尚有年齡歧視和性傾向歧視未處理。
1-3-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301ti-translate-c.pdf
根本來說,歧視本身便是觀念上的問題,如果不立法便無法改變;立法是最好的教育,立了法便可清清楚楚了。當然,性傾向歧視,甚至所有形式的歧視也應該一樣。
11-7-2007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counmtg/hansard/cm0711-translate-c.pdf
職工盟的立場一直也是反歧視的,不論是在性別、殘疾、種族、年齡、性傾向、政治信仰或宗教信仰方面,均不應有歧視的情況存在。…… 當局可否不以“斬件式”的方法來處理,而是提出一項可以一次過包括所有歧視問題的法例呢?因為,現時尚有年齡歧視和性傾向歧視未處理。
1-3-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301ti-translate-c.pdf
根本來說,歧視本身便是觀念上的問題,如果不立法便無法改變;立法是最好的教育,立了法便可清清楚楚了。當然,性傾向歧視,甚至所有形式的歧視也應該一樣。
16 譚耀宗、龍瑞卿團隊 民建聯
淫審條例
17-10-2007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counmtg/floor/cm1017-confirm-ec.pdf
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提到條例規定,再犯者最高可處罰款8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指“再犯者”的意思是甚麼呢?因為我翻查過一些資料,例如某傳媒雜誌有百多宗的定罪紀錄,但它的罰款只是由1,000元至5萬元左右。有百多宗犯罪紀錄的,應否被視為再犯者呢?即局長可否就“再犯者”的定義方面,再向我們解釋一下呢?
…可否請局長再解釋一下“再犯者”的含義,怎樣才稱為再犯者,這點可否再解釋一下呢?
12-7-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712-translate-c.pdf
主席,《壹本便利》第752期的封面及多版內頁刊登了一位14歲少女的性感照片,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就上述事件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有關部門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目前的進度;
(二)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媒體利用16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投訴個案數目;當中因涉嫌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而轉介警方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被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個案數目,以及在這些定罪個案當中被判處的最高刑罰;及
(三)會否加強防止媒體利用16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行為,包括檢討現行的法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17-10-2007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counmtg/floor/cm1017-confirm-ec.pdf
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提到條例規定,再犯者最高可處罰款8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指“再犯者”的意思是甚麼呢?因為我翻查過一些資料,例如某傳媒雜誌有百多宗的定罪紀錄,但它的罰款只是由1,000元至5萬元左右。有百多宗犯罪紀錄的,應否被視為再犯者呢?即局長可否就“再犯者”的定義方面,再向我們解釋一下呢?
…可否請局長再解釋一下“再犯者”的含義,怎樣才稱為再犯者,這點可否再解釋一下呢?
12-7-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712-translate-c.pdf
主席,《壹本便利》第752期的封面及多版內頁刊登了一位14歲少女的性感照片,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就上述事件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有關部門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目前的進度;
(二)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媒體利用16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投訴個案數目;當中因涉嫌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而轉介警方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被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個案數目,以及在這些定罪個案當中被判處的最高刑罰;及
(三)會否加強防止媒體利用16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行為,包括檢討現行的法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