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別 立法會選舉「家庭價值議題」結果
漁農界 AF A 何俊賢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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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界 AF B 陳美德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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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 A1 何漢權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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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 A2 葉建源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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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 B1 郭榮鏗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公民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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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 B2 王桂壎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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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C1 梁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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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C2 黃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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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C3 陳普芬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15-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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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C4 林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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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G1 劉秀成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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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G2 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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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G3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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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界 K1 陳義飛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2-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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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無意見 7. 無意見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社會福利界 K2 張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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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V1 蕭思江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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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贊成 3. 贊成 4. 反對 5. 無意見 6. 無意見 7. 無意見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V2 馬逢國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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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反對 7. 無意見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V3 周俊輝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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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意見 3. 無意見 4. 反對 5. 反對 6. 反對 7. 反對 8. 無意見 9. 贊成 10. 無意見 |
資訊科技界 Z1 譚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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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界 Z2 莫乃光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15-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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