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西家庭價值議題分析
- 九龍西沒有候選人全力支持家庭價值,而民協、西九新動力及一位獨立人士表示部份支持。
- 人民力量則全力支持同運,也有兩位獨立候選人部份支持同運,民主黨、公民黨候選人曾公開表達支持同運,卻不回應問卷,值得留意。
- 民建聯不正面回應問卷,態度曖昧 。
九龍西 各候選團隊對「家庭價值議題」的最新回應
1 黃以謙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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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碧雲、張文光團隊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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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譚國僑、莫嘉嫻團隊 民協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其他 (需要詳細討論再作決定) 7. 其他 (需要詳細討論再作決定)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4 黃逸旭 獨立民主派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反對 5. 贊成 6. 贊成 7. 贊成 8. 贊成 9. 無意見 10. 無意見 |
5 蔣麗芸、葉傲冬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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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毓民、嚴達明團隊 人民力量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參人民力量相關政綱 / 公開回應) |
7 林依麗、何家權 香港關注會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林依麗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每人都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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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梁美芬、楊永杰團隊 西九新動力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贊成 5. 贊成 6. 贊成 7. 無意見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
9 毛孟靜、王德全團隊 公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公民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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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言論摘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02
以下言論節錄自立法會會議紀錄和報章消息,沒有涉及任何候選人/團隊的選舉開支。純為方便巿民了各候選人對家庭價值議題的看法和論點,不及其他。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九龍西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九龍西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1 黃以謙
未有相關言論
2 黃碧雲、張文光團隊 民主黨
性傾向歧視條例
12-08-2012「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黃碧雲:我想先說一下民主的理念。民主的理念是指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大多數決,即是大多數的人是如何想。在性傾向的問題上,香港和全世界都一樣,大多數都是異性戀者,所以婚姻法是一男一女。對於性少眾,即是雙性戀也好,同性戀也好,他們變成一個少數。我們的情況是,我們立法的時候,究竟要看大多數作為依據訂立婚姻法,抑或對於少眾又如何呢?民主的原則除是指大多數決之外,還有一個原則很多人忽略的,就是保護少眾的權益,一定要在大多數決的過程中,不可以蔑視少數人士的權益,這也是一個人權的議題。所以民主黨在這方面的立場很清楚,我們一定捍衛人權,支持平等機會,反對各種形式的歧視,無論是在性別、殘疾、宗教信仰、性傾向、年齡、種族等,我們一定支持平等機會。不過落實去法例時,我們剛才說了,我們支持年齡歧視的立法,我們也支持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我們其實已經遲了去做,這們應該一早已做好這些東西,不過去到要修訂婚姻法,多元婚姻的政策等,其實社會是需要多些時間去討論。那大家都要明白,民主黨裡面是有一些人是比較開放的,在性的議題上,也有些人是比較保守,這個也都會是。我自己的看法是在一些政黨的立場裡,就道德議題去投票的時候,是可能容許有不同的表決的。
12-08-2012「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黃碧雲:我想先說一下民主的理念。民主的理念是指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大多數決,即是大多數的人是如何想。在性傾向的問題上,香港和全世界都一樣,大多數都是異性戀者,所以婚姻法是一男一女。對於性少眾,即是雙性戀也好,同性戀也好,他們變成一個少數。我們的情況是,我們立法的時候,究竟要看大多數作為依據訂立婚姻法,抑或對於少眾又如何呢?民主的原則除是指大多數決之外,還有一個原則很多人忽略的,就是保護少眾的權益,一定要在大多數決的過程中,不可以蔑視少數人士的權益,這也是一個人權的議題。所以民主黨在這方面的立場很清楚,我們一定捍衛人權,支持平等機會,反對各種形式的歧視,無論是在性別、殘疾、宗教信仰、性傾向、年齡、種族等,我們一定支持平等機會。不過落實去法例時,我們剛才說了,我們支持年齡歧視的立法,我們也支持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我們其實已經遲了去做,這們應該一早已做好這些東西,不過去到要修訂婚姻法,多元婚姻的政策等,其實社會是需要多些時間去討論。那大家都要明白,民主黨裡面是有一些人是比較開放的,在性的議題上,也有些人是比較保守,這個也都會是。我自己的看法是在一些政黨的立場裡,就道德議題去投票的時候,是可能容許有不同的表決的。
3 譚國僑、莫嘉嫻團隊 民協
性傾向歧視條例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譚國僑:我明白性傾向那個問題,在社會上大家都有爭議。你問我,我個人相對是比較包容的態度。但我想今日的討論,正如剛才所講,除了工資等等的東西,其實都是牽涉整個社會很大爭論的問題,那些可能都牽涉到當然一個權力和經濟的問題,性傾向也牽涉一個道德範疇。很坦白說,在一個華人社會是一個很大的困難。所以我們反而是沒剔選,沒剔選不等於我們反對這個東西,我覺得這個需要一個公眾的討論。而但我相信,我們可以做的,無論在政黨的層面、或在民間,可能社會那個,如剛才所講,討論和交融,如何令到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包容的社會,而去到再推動立法,我相信那個是一個,起碼我們在民協的角度,我們需要做的事。但我完全同意,儘管不是透過一個立法,但現實上,有很多各項面對的困難,例如你說教育、就業等等。這個我個人來說也不應該有一個歧視的情況。當然現在的情況未有一個法例的時候,很多時大家就會面對一個好像沒有尊嚴的情況,我個人也不認為這個是一個理想的情況。所以我認為,我們要處理社會的討論和教育,和如何令其立法,我相信可能還要再討論。但現階段,會否有機會去到立法會投票的時候,我們會投讚成票呢?很坦白說,我們未去到這個階段。
我想我必須要承認,在民協那邊,我們對性傾向這方面的關注是不足夠的,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講,我們比較著重基層市民生活的問題。話須如此,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民協我們也只有一個立法會議員,他的取態要看會議本身有沒有共識。我只能說我個人我是完全……我可能用一個比較保守的訊息,即是包容。私下我同意因為所有性別的問題而令歧視的問題出現,具體去到立法的裡面,我們會看會議裡有沒有共識。正如我剛才所講,整個性傾向立法本身去到同性婚姻等一籃子的問題,是在我們會內的考慮是相關的,在這個情況下,這無論在一個道德的考慮,還是個人信仰的考慮,我只能說,在現階段,我不能夠很清楚告訴你,我們支持立法。但我必須很清楚,我們並不是反對這立法的推動。
12-08-2012 「實踐社會公義,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政綱論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diLs6rBw2w
譚國僑:我明白性傾向那個問題,在社會上大家都有爭議。你問我,我個人相對是比較包容的態度。但我想今日的討論,正如剛才所講,除了工資等等的東西,其實都是牽涉整個社會很大爭論的問題,那些可能都牽涉到當然一個權力和經濟的問題,性傾向也牽涉一個道德範疇。很坦白說,在一個華人社會是一個很大的困難。所以我們反而是沒剔選,沒剔選不等於我們反對這個東西,我覺得這個需要一個公眾的討論。而但我相信,我們可以做的,無論在政黨的層面、或在民間,可能社會那個,如剛才所講,討論和交融,如何令到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包容的社會,而去到再推動立法,我相信那個是一個,起碼我們在民協的角度,我們需要做的事。但我完全同意,儘管不是透過一個立法,但現實上,有很多各項面對的困難,例如你說教育、就業等等。這個我個人來說也不應該有一個歧視的情況。當然現在的情況未有一個法例的時候,很多時大家就會面對一個好像沒有尊嚴的情況,我個人也不認為這個是一個理想的情況。所以我認為,我們要處理社會的討論和教育,和如何令其立法,我相信可能還要再討論。但現階段,會否有機會去到立法會投票的時候,我們會投讚成票呢?很坦白說,我們未去到這個階段。
我想我必須要承認,在民協那邊,我們對性傾向這方面的關注是不足夠的,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講,我們比較著重基層市民生活的問題。話須如此,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民協我們也只有一個立法會議員,他的取態要看會議本身有沒有共識。我只能說我個人我是完全……我可能用一個比較保守的訊息,即是包容。私下我同意因為所有性別的問題而令歧視的問題出現,具體去到立法的裡面,我們會看會議裡有沒有共識。正如我剛才所講,整個性傾向立法本身去到同性婚姻等一籃子的問題,是在我們會內的考慮是相關的,在這個情況下,這無論在一個道德的考慮,還是個人信仰的考慮,我只能說,在現階段,我不能夠很清楚告訴你,我們支持立法。但我必須很清楚,我們並不是反對這立法的推動。
4 黃逸旭 獨立民主派
未有相關言論
5 蔣麗芸、葉傲冬團隊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6 黃毓民、嚴達明團隊 人民力量
淫審條例
21-11-2008 太陽報 A31 | 太陽虹 | 毓民特區 | By 黃毓民 《淫審條例檢討可以休矣》
黃毓民於其專欄中提出以下意見:「一、對於色情或任何與意識形態有關物品的管制和審查,首先要問的不是政府該如何管,而是應不應讓政府管,並以尊重人權和自由為原則;二、所謂色情或暴力,在不同文化、法制、背景下,應當有不同的效果,不能一刀切定為「不健康」、「墮落」、「腐化」,所以第三類淫褻物品亦無需存在;三、性資訊權是每一個公民應享的權利,只要其發表方法適當,應不受阻礙地傳播至各階層;四、淫審處應行政司法分開,審裁屬於司法機制,應當與香港司法看齊,符合無罪假定的原則,由控方舉證,證明作品為不雅淫褻;五、「保護兒童」並非禁絕他們接觸資訊,而是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教育。」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黃毓民議員表示, 民間電台被控無牌廣播, 而一些人(包括他本人)亦因以嘉賓身份參與其節目而被檢控, 充分說明缺乏供表達不同意見的社區頻道或平台,他對此感到失望。黃議員表示, 他正在擬備給政府當局的意見書, 課題包括公共廣播服務檢討、港台前景、社區頻道、公眾頻道, 以及檢討《淫管條例》和《電訊條例》(第106章)。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歡迎黃議員提出意見, 供政府當局考慮。
黃毓民議員對於規管互聯網上流傳的資訊極有保留。他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意圖遏止資訊流通及限制言論自由, 把香港變成像內地般受網絡警察監視。他批評政府試圖以保護年輕一代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為借口, 把主流價值體系強加於網絡世界和青年人。
21-11-2008 太陽報 A31 | 太陽虹 | 毓民特區 | By 黃毓民 《淫審條例檢討可以休矣》
黃毓民於其專欄中提出以下意見:「一、對於色情或任何與意識形態有關物品的管制和審查,首先要問的不是政府該如何管,而是應不應讓政府管,並以尊重人權和自由為原則;二、所謂色情或暴力,在不同文化、法制、背景下,應當有不同的效果,不能一刀切定為「不健康」、「墮落」、「腐化」,所以第三類淫褻物品亦無需存在;三、性資訊權是每一個公民應享的權利,只要其發表方法適當,應不受阻礙地傳播至各階層;四、淫審處應行政司法分開,審裁屬於司法機制,應當與香港司法看齊,符合無罪假定的原則,由控方舉證,證明作品為不雅淫褻;五、「保護兒童」並非禁絕他們接觸資訊,而是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教育。」
21-10-200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021.pdf
黃毓民議員表示, 民間電台被控無牌廣播, 而一些人(包括他本人)亦因以嘉賓身份參與其節目而被檢控, 充分說明缺乏供表達不同意見的社區頻道或平台,他對此感到失望。黃議員表示, 他正在擬備給政府當局的意見書, 課題包括公共廣播服務檢討、港台前景、社區頻道、公眾頻道, 以及檢討《淫管條例》和《電訊條例》(第106章)。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歡迎黃議員提出意見, 供政府當局考慮。
黃毓民議員對於規管互聯網上流傳的資訊極有保留。他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意圖遏止資訊流通及限制言論自由, 把香港變成像內地般受網絡警察監視。他批評政府試圖以保護年輕一代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為借口, 把主流價值體系強加於網絡世界和青年人。
7 林依麗、何家權 香港關注會
未有相關言論
8 梁美芬、楊永杰團隊 西九新動力
家庭暴力條例
16-12-2009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報告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counmtg/hansard/cm1216-translate-c.pdf P.155
梁美芬議員:「不過,包容、接納、協助及愛護同志朋友,不等於要在香港打開門檻,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些人認為,這只是某一宗教的意見,並指這是宗教霸權。我要強調,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或雜交行為合法化,並非只是基督教。很多家長、教育界和其他信仰的追求者亦十分反對,更非如一些人所言,只局限於基督教的右派,我覺得這種說法是企圖分化社會。我認識的佛教徒亦多不勝數,我最得力的一位助手便是虔誠的佛教徒,他再三要求我一定要指出,佛教也是堅持保障傳統家庭的核心價值(一夫一妻制),而不會支持任何破壞這些普世價值的立法。」
01-09-2009 星島日報 A10 | 政治《家暴條例有望獲立會通過 修訂「同居關係」定義》
另一位反對把同性戀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的梁美芬,亦同意及支持有關修訂。她認為,有關修訂沒有涉及有關「婚姻」、「配偶」及「夫妻」的論述,這可以避免同性戀者作為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藉口。不過她希望,政府可以明確及具體表明,有關條例只保障「兩名」的同居人士,避免鼓勵同性戀及異性戀的同居集交行為。
10-01-2009 (特別會議)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2
梁美芬議員關注到,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範圍至涵蓋同性同居者的修訂建議,難免會對該條例中有關"婚姻"、"婚姻居所"和"配偶"等的釋義及其他條文造成影響。她指出,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曾就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進行司法覆核,因此問題的複雜程度和影響不容忽視。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3
梁美芬議員察悉,大部分團體均表明並不反對加強保護同性同居者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害。她重申當局可考慮把《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標題改為"Domicile Violence Ordinance",使之不會與家庭的概念混淆或延遲立法程序。梁議員表示,把《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的建議引起各界關注,並 對"婚姻"的定義提出爭論。她認為,修訂建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對《婚姻條例》中的"婚姻"定義構成法律挑戰。她補充,虐老個案在同住的長者當中並不罕見,因此他們亦應受到保護,免受暴力行為侵害。
10-01-2009 信報財經新聞 P08 | 時事評論 | By 梁美芬《家暴條例向同性婚姻開綠燈》
(梁美芬在其專欄中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七八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及第四八一章《財產繼承擔(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有效婚姻必須由「男女雙方」或「丈夫」和「妻子」進行,又根據第七十三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婚姻關係」乃「父母」(即男女雙方)而產生。若政府日後提出的修訂字眼,明顯改變了家庭和婚姻的定義,例如容許兩男或兩女間進行和組合,將無可避免會牴觸多條與婚姻和家庭組成的相關條例,亦間接承認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09-01-2009 明報 A12 | 政情《專業會議反對家暴條例修訂》
雖然現時家暴條例的修訂字眼尚未出爐,但梁美芬表示,現時家暴條例中,訂明「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關係」,擔心政府將條例擴大至同性同居,會將條例改成「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同性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關係」。她稱,若政府如此修改條文,將會衝擊現時社會傳統的家庭和婚姻關係, 認為政府應另立《居所暴力條例》,保護所有人。
09-12-2008 太陽報 A04 | 港聞《同性同居納家暴例議員斥再掀風暴 政府破壞一夫一妻制》
另一議員梁美芬亦坦言,修訂或會引起一場風暴,她已接獲十二名校長的求助,表示可能採取法律行動阻止有關修訂。
08-12-2008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81208.pdf P.7
梁美芬議員懷疑,市民大眾是否都支持把《條例》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關係。據她所知,許多家長和中學校長均反對修訂建議。雖然她不反對保護同性關係人士免受家庭暴力侵害,不過她對推行建議的方式有所保留。她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藉另一法例提出該立法建議。至於以"物業令"取代"強制令"的提議,她認為會涉及複雜的技術事宜,可能導致業主提出反對。梁議員補充,她身為家事法律專家,卻未有獲當局邀請就建議提供意見。她關注政府當局就修訂建議所進行的公眾諮詢是否足夠。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梁美芬議員表示,研究和真實個案顯示,互聯網上的色情資訊及充斥色情暴力的電子遊戲,損害兒童和易受影響的人的心理發展。因此,立法保護兒童和易受影響的人,不應被視為侵犯基本人權。梁議員明白到互聯網使用者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反對規管互聯網,但她作為家長和教育工作者,認為有必要更嚴厲地立法管制,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她認為,雖然教育很重要,能教導青少年健康地使用新媒體,以及培養正面的性態度,但單靠教育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或取代立法。她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宣傳工作,幫助市民更好地理解立法理據,並培養對立法的正面態度。
21-01-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梁美芬議員認為應當有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而個人私隱權及針對誹謗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應受法律保障。她提到家長和教育工作者關注網上有害資訊氾濫時表示,教育不可能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良方,有必要以某種形式管制互聯網,保護兒童和青少年以免他們閱覽不適宜的互聯網內容。她忠告不要把管制互聯網事宜過分政治化,並促請社會上不同界別透過公開討論,攜手達成一套共同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性傾向歧視法
08-03-2012
太陽報 A05 | 港聞 《議員轟拖延執法縱容色情《爽報》》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爽報》面世後,為在短時間內招攬更多讀者,每日刊不雅色情漫畫及照片,更連載內容露骨、猥瑣不堪的淫穢小說,引誘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她曾就事件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但各部門互相推卸監管責任,令不法傳媒逍遙法外,她促部門加強監管,免民怨加劇。
《爽報》爭議
21-09-2011 大公報 A11 | 港聞《《爽報》涉不雅內容 梁美芬促立會討論》
專業會議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昨日表示,近兩天接獲不少家長及教育團體投訴稱,於日前創刊的免費報章《爽報》,內容包含猥褻文字及意淫圖片漫畫,有渲染色情之嫌。她已去信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要求舉行緊急特別會議討論有關問題。
梁美芬說,鑑於本港免費報刊數量日益增加,惟目前政府對於免費派發報刊可否包含不雅或「色情文字」等內容,卻未有完善監管。由於《爽報》為免費報章,兒童及青少年皆可輕易在街上索取,從而接觸到當中的色情及淫褻內容,可能對他們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18-1-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6
梁美芬議員表示,除宗教團體外,家長也同樣關注有關性傾向的公眾教育。她提出警告時表示,初中生年紀尚輕,仍未確立自己的人生價值觀,不應在初中課程加入有關性傾向的課題。由於初中生尚未成熟,不瞭解性傾向所涉及的複雜問題,部分學生或會出於好奇而對非異性戀行為躍躍欲試。梁議員極為關注,若推廣和鼓勵非異性戀行為,可能對年青人及傳統家庭和婚姻觀念造成衝擊。由於同性戀不一定是與生俱來,有關性傾向的教育工作只應以低調形式進行。她認為不應對18歲以下的學生進行有關性傾向的教育。
16-12-2009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報告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counmtg/hansard/cm1216-translate-c.pdf P.155
梁美芬議員:「不過,包容、接納、協助及愛護同志朋友,不等於要在香港打開門檻,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些人認為,這只是某一宗教的意見,並指這是宗教霸權。我要強調,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或雜交行為合法化,並非只是基督教。很多家長、教育界和其他信仰的追求者亦十分反對,更非如一些人所言,只局限於基督教的右派,我覺得這種說法是企圖分化社會。我認識的佛教徒亦多不勝數,我最得力的一位助手便是虔誠的佛教徒,他再三要求我一定要指出,佛教也是堅持保障傳統家庭的核心價值(一夫一妻制),而不會支持任何破壞這些普世價值的立法。」
01-09-2009 星島日報 A10 | 政治《家暴條例有望獲立會通過 修訂「同居關係」定義》
另一位反對把同性戀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的梁美芬,亦同意及支持有關修訂。她認為,有關修訂沒有涉及有關「婚姻」、「配偶」及「夫妻」的論述,這可以避免同性戀者作為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藉口。不過她希望,政府可以明確及具體表明,有關條例只保障「兩名」的同居人士,避免鼓勵同性戀及異性戀的同居集交行為。
10-01-2009 (特別會議)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2
梁美芬議員關注到,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範圍至涵蓋同性同居者的修訂建議,難免會對該條例中有關"婚姻"、"婚姻居所"和"配偶"等的釋義及其他條文造成影響。她指出,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曾就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進行司法覆核,因此問題的複雜程度和影響不容忽視。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90110.pdf P.13
梁美芬議員察悉,大部分團體均表明並不反對加強保護同性同居者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害。她重申當局可考慮把《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標題改為"Domicile Violence Ordinance",使之不會與家庭的概念混淆或延遲立法程序。梁議員表示,把《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的建議引起各界關注,並 對"婚姻"的定義提出爭論。她認為,修訂建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對《婚姻條例》中的"婚姻"定義構成法律挑戰。她補充,虐老個案在同住的長者當中並不罕見,因此他們亦應受到保護,免受暴力行為侵害。
10-01-2009 信報財經新聞 P08 | 時事評論 | By 梁美芬《家暴條例向同性婚姻開綠燈》
(梁美芬在其專欄中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七八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及第四八一章《財產繼承擔(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有效婚姻必須由「男女雙方」或「丈夫」和「妻子」進行,又根據第七十三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婚姻關係」乃「父母」(即男女雙方)而產生。若政府日後提出的修訂字眼,明顯改變了家庭和婚姻的定義,例如容許兩男或兩女間進行和組合,將無可避免會牴觸多條與婚姻和家庭組成的相關條例,亦間接承認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09-01-2009 明報 A12 | 政情《專業會議反對家暴條例修訂》
雖然現時家暴條例的修訂字眼尚未出爐,但梁美芬表示,現時家暴條例中,訂明「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關係」,擔心政府將條例擴大至同性同居,會將條例改成「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同性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關係」。她稱,若政府如此修改條文,將會衝擊現時社會傳統的家庭和婚姻關係, 認為政府應另立《居所暴力條例》,保護所有人。
09-12-2008 太陽報 A04 | 港聞《同性同居納家暴例議員斥再掀風暴 政府破壞一夫一妻制》
另一議員梁美芬亦坦言,修訂或會引起一場風暴,她已接獲十二名校長的求助,表示可能採取法律行動阻止有關修訂。
08-12-2008 福利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minutes/ws20081208.pdf P.7
梁美芬議員懷疑,市民大眾是否都支持把《條例》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關係。據她所知,許多家長和中學校長均反對修訂建議。雖然她不反對保護同性關係人士免受家庭暴力侵害,不過她對推行建議的方式有所保留。她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藉另一法例提出該立法建議。至於以"物業令"取代"強制令"的提議,她認為會涉及複雜的技術事宜,可能導致業主提出反對。梁議員補充,她身為家事法律專家,卻未有獲當局邀請就建議提供意見。她關注政府當局就修訂建議所進行的公眾諮詢是否足夠。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梁美芬議員表示,研究和真實個案顯示,互聯網上的色情資訊及充斥色情暴力的電子遊戲,損害兒童和易受影響的人的心理發展。因此,立法保護兒童和易受影響的人,不應被視為侵犯基本人權。梁議員明白到互聯網使用者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反對規管互聯網,但她作為家長和教育工作者,認為有必要更嚴厲地立法管制,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她認為,雖然教育很重要,能教導青少年健康地使用新媒體,以及培養正面的性態度,但單靠教育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或取代立法。她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宣傳工作,幫助市民更好地理解立法理據,並培養對立法的正面態度。
21-01-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梁美芬議員認為應當有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而個人私隱權及針對誹謗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應受法律保障。她提到家長和教育工作者關注網上有害資訊氾濫時表示,教育不可能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良方,有必要以某種形式管制互聯網,保護兒童和青少年以免他們閱覽不適宜的互聯網內容。她忠告不要把管制互聯網事宜過分政治化,並促請社會上不同界別透過公開討論,攜手達成一套共同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性傾向歧視法
08-03-2012
太陽報 A05 | 港聞 《議員轟拖延執法縱容色情《爽報》》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爽報》面世後,為在短時間內招攬更多讀者,每日刊不雅色情漫畫及照片,更連載內容露骨、猥瑣不堪的淫穢小說,引誘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她曾就事件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但各部門互相推卸監管責任,令不法傳媒逍遙法外,她促部門加強監管,免民怨加劇。
《爽報》爭議
21-09-2011 大公報 A11 | 港聞《《爽報》涉不雅內容 梁美芬促立會討論》
專業會議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昨日表示,近兩天接獲不少家長及教育團體投訴稱,於日前創刊的免費報章《爽報》,內容包含猥褻文字及意淫圖片漫畫,有渲染色情之嫌。她已去信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要求舉行緊急特別會議討論有關問題。
梁美芬說,鑑於本港免費報刊數量日益增加,惟目前政府對於免費派發報刊可否包含不雅或「色情文字」等內容,卻未有完善監管。由於《爽報》為免費報章,兒童及青少年皆可輕易在街上索取,從而接觸到當中的色情及淫褻內容,可能對他們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18-1-2010 政制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minutes/ca20100118.pdf P.6
梁美芬議員表示,除宗教團體外,家長也同樣關注有關性傾向的公眾教育。她提出警告時表示,初中生年紀尚輕,仍未確立自己的人生價值觀,不應在初中課程加入有關性傾向的課題。由於初中生尚未成熟,不瞭解性傾向所涉及的複雜問題,部分學生或會出於好奇而對非異性戀行為躍躍欲試。梁議員極為關注,若推廣和鼓勵非異性戀行為,可能對年青人及傳統家庭和婚姻觀念造成衝擊。由於同性戀不一定是與生俱來,有關性傾向的教育工作只應以低調形式進行。她認為不應對18歲以下的學生進行有關性傾向的教育。
9 毛孟靜、王德全團隊 公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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