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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東有一位民主黨的候選人、一位建制的候選人全力支持家庭價值,而民主黨也有一位候選人部份支持家庭價值。
- 不過,工黨、人民力量、社民連、新民主同盟及一位獨立候選人全力支持同運,也有一位獨立候選人部份支持同運,是五區之冠!
- 公民黨本區候選人曾高調支持同運,但在兩份問卷中卻不願明確表態,態度暖晦;而民建聯、工聯會及民主黨其他候選人也不願正面回覆,同樣態度暖晦。
候選團隊對「家庭價值議題」的最新回應
1 梁國雄 社民連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2葉偉明、黃宏滔團隊 工聯會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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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3 劉慧卿、柯耀林團隊 民主黨 |
(工聯會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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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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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安琪 獨立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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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龐愛蘭、譚領律團隊 公民力量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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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葛珮帆、莊元苳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7 陳志全、袁彌明團隊 人民力量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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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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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榮光、湯寶珍 經濟動力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1. 贊成
2. 贊成 3. 贊成 4. 其他 5. 其他 6. 其他 7. 其他 8. 贊成 9. 贊成 10. 贊成 (邱榮光認為,就第4題,學生應該要了解社會現況,但不宜鼓勵;就第5題,他認為言論自由要尊重,但不能產生仇恨和歧視;就第6、7兩題,他表示要了解有關的法律意思和社會共識,以及現時反歧視的保障情況。) |
9 陳克勤、劉國勳團隊 民建聯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10 張超雄、郭永健 工黨 |
(民建聯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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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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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耀昌、區鎮樺團隊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12 范國威、任啟邦團隊 新民主同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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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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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田北俊、周梁淑怡團隊 自由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自由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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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成智、羅世恩 民主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0-0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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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湯家驊、楊岳橋 公民黨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公民黨統一立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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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何民傑、LLOYD Belinda Elizabeth 獨立無黨派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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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龐一鳴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未能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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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方國珊 獨立候選人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19 陳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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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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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最後更新:28-08-2012 |
(未能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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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言論摘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7-26
以下言論節錄自立法會會議紀錄和報章消息,沒有涉及任何候選人/團隊的選舉開支。純為方便巿民了各候選人對家庭價值議題的看法和論點,不及其他。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新界東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如你發現更多他們關於家庭政策的言論,歡迎以電郵方式寄到:[email protected],主題標明為:「2012立法會新界東家庭價值議題以往言論」即可。
1 梁國雄 社民連
家暴條例
05-01-2009 新報
條例的名稱並不重要,最重要是能夠保護同性戀者。不明白為何同性戀者堅持條例的名稱需是「家庭」,並質疑同性戀組織是否要借此條例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鋪路。
05-01-2009 新報
條例的名稱並不重要,最重要是能夠保護同性戀者。不明白為何同性戀者堅持條例的名稱需是「家庭」,並質疑同性戀組織是否要借此條例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鋪路。
2 葉偉明、黃宏滔團隊 工聯會
未有相關言論
3 劉慧卿、柯耀林團隊 民主黨
性傾向歧視
1-3-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301ti-translate-c.pdf P.122
人權委員會也有問及為甚麼就性傾向歧視、年齡歧視等,年年仍不立法呢?
10-3-2006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60310.pdf P.23
劉慧卿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似乎企圖利用今次意見調查的結果,來證明社會人士對此事態度不一、意見分歧,藉此逃避責任,不採取行動保護非異性戀人士。她表示,今次意見調查的結果反映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有問題,應該予以糾正。她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較積極主動的方針,消除和防止性傾向歧視,並應加強公眾教育方面的工作。她詢問政府當局是否認同進行立法是消除此類歧視的一個方法。
3-9-2005 明報 A14 | 港聞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宗教界游說民主派觸礁》
前線劉慧卿和獨立議員陳偉業則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有議員在會上提到,可否立法時訂明豁免宗教團體,但在場宗教人士認為不能單靠豁免去解決問題。陳偉業說,即使立法,以上情況應酌情處理,但強調不等於宗教團體便可歧視同性戀者。
27-7-2005 明報A12 | 港聞 《教會轟性傾向歧視法 民主派憂失選票》
提出昨日會議的前線劉慧卿表示,坊間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有不同聲音,議員需要了解各方意見。她個人表明支持立法,即使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她也不會為選票低頭。
14-1-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114.pdf P.13
劉慧卿議員就政府為了解市民對同性戀者的看法而進行的意見調查,提出下列問題和關注事項:
(a)政府當局是否擬立法禁止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
(b)政府當局的文件第10段所提述的諮詢小組,成員會否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及
(c)進行意見調查預算所需的費用為何。
劉議員表示,不同性傾向人士受歧視的問題似乎頗為嚴重,因為她獲悉有一些情況,即使該等人士願意繳付租金,租用某些商場的地方舉行活動,宣傳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但該等人士仍被拒絕。劉議員指出,不少人均支持立法禁止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她希望進行上述意見調查不會推遲立法工作。她又促請政府當局跟進先前的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在其最後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她建議諮詢小組的成員應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以確保諮詢小組不會存有偏見。
13-2-2004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40213.pdf P.11
劉慧卿議員表示,在小組委員會進行商議期間,不少同性戀組織願意前來表達意見。此情況顯示社會現時在討論與同性戀有關的問題方面已較為開明。劉議員進一步表示,由於小組委員會報告內提出的事項相當具爭議性,事務委員會應要求政府當局進行公眾諮詢,並就是否需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探討同性戀組織的意見。
16-7-2001(特別會議) 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10716.pdf
劉慧卿議員表示……聯合國委員會亦重申其對若干範疇的關注,例如香港特區未能使禁止種族歧視的規定適用於私營機構,以及未能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
劉慧卿議員表示,聯合國委員會在審議結論第31段促請香港特區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聯合國委員會亦強調,香港特區不應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她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承認香港存在此類歧視情況。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劉慧卿議員和何秀蘭議員提到,司法機構認為目前《淫管條例》規定設立的淫審處兼掌行政和司法職能,十分不理想,而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亦問題重重。她們察悉,司法機構曾建議取消淫審處的行政性質評定類別職能,改為只處理司法裁定,並以陪審團制度取代淫審處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
劉慧卿議員就規管互聯網提出警告,她認為此舉可能限制資訊自由流通和言論自由。劉議員提到內地當局由於公眾壓力暫停執行"綠壩"過濾軟件,她表示,香港人和互聯網使用者不會接受限制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這些是市民十分珍惜的社會核心價值和法律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此,何秀蘭議員表示反對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進行過濾。
20-11-2008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劉慧卿議員提到部分代表團體和委員建議終止檢討《淫管條例》的諮詢工作,取而代之是,調動資源加強對家長和青少年的性教育/ 德育。她邀請代表團體就家計會李明英女士提出的建議發表意見,即在香港設立一個性教育/ 傳媒教育委員會,負責制訂和監督落實推廣性教育/ 傳媒教育的長期政策。
11-9-2006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P.15
劉慧卿議員觀察到,儘管社會大眾批評《壹本便利》發布有關文章和照片,不少市民卻蜂湧搶購,令該期刊物迅即售磬。就此,劉議員要求市民反省自己的行為及媒體業界須加倍自律,尊重他人私隱。對於民政事務局計劃就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進一步諮詢公眾,並主動研究海外司法管轄區保障私隱權的做法,她表示支持。劉議員提到香港人權監察和記協的意見,她同意應小心堅守新聞及言論自由,但政府當局亦應勾劃保障私隱的未來路向。
1-3-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counmtg/hansard/cm0301ti-translate-c.pdf P.122
人權委員會也有問及為甚麼就性傾向歧視、年齡歧視等,年年仍不立法呢?
10-3-2006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60310.pdf P.23
劉慧卿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似乎企圖利用今次意見調查的結果,來證明社會人士對此事態度不一、意見分歧,藉此逃避責任,不採取行動保護非異性戀人士。她表示,今次意見調查的結果反映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有問題,應該予以糾正。她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較積極主動的方針,消除和防止性傾向歧視,並應加強公眾教育方面的工作。她詢問政府當局是否認同進行立法是消除此類歧視的一個方法。
3-9-2005 明報 A14 | 港聞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宗教界游說民主派觸礁》
前線劉慧卿和獨立議員陳偉業則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有議員在會上提到,可否立法時訂明豁免宗教團體,但在場宗教人士認為不能單靠豁免去解決問題。陳偉業說,即使立法,以上情況應酌情處理,但強調不等於宗教團體便可歧視同性戀者。
27-7-2005 明報A12 | 港聞 《教會轟性傾向歧視法 民主派憂失選票》
提出昨日會議的前線劉慧卿表示,坊間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有不同聲音,議員需要了解各方意見。她個人表明支持立法,即使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她也不會為選票低頭。
14-1-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114.pdf P.13
劉慧卿議員就政府為了解市民對同性戀者的看法而進行的意見調查,提出下列問題和關注事項:
(a)政府當局是否擬立法禁止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
(b)政府當局的文件第10段所提述的諮詢小組,成員會否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及
(c)進行意見調查預算所需的費用為何。
劉議員表示,不同性傾向人士受歧視的問題似乎頗為嚴重,因為她獲悉有一些情況,即使該等人士願意繳付租金,租用某些商場的地方舉行活動,宣傳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但該等人士仍被拒絕。劉議員指出,不少人均支持立法禁止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她希望進行上述意見調查不會推遲立法工作。她又促請政府當局跟進先前的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在其最後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她建議諮詢小組的成員應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以確保諮詢小組不會存有偏見。
13-2-2004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40213.pdf P.11
劉慧卿議員表示,在小組委員會進行商議期間,不少同性戀組織願意前來表達意見。此情況顯示社會現時在討論與同性戀有關的問題方面已較為開明。劉議員進一步表示,由於小組委員會報告內提出的事項相當具爭議性,事務委員會應要求政府當局進行公眾諮詢,並就是否需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探討同性戀組織的意見。
16-7-2001(特別會議) 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10716.pdf
劉慧卿議員表示……聯合國委員會亦重申其對若干範疇的關注,例如香港特區未能使禁止種族歧視的規定適用於私營機構,以及未能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
劉慧卿議員表示,聯合國委員會在審議結論第31段促請香港特區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聯合國委員會亦強調,香港特區不應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她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承認香港存在此類歧視情況。
淫審條例
13-07-200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劉慧卿議員和何秀蘭議員提到,司法機構認為目前《淫管條例》規定設立的淫審處兼掌行政和司法職能,十分不理想,而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亦問題重重。她們察悉,司法機構曾建議取消淫審處的行政性質評定類別職能,改為只處理司法裁定,並以陪審團制度取代淫審處現有的審裁委員制度。
劉慧卿議員就規管互聯網提出警告,她認為此舉可能限制資訊自由流通和言論自由。劉議員提到內地當局由於公眾壓力暫停執行"綠壩"過濾軟件,她表示,香港人和互聯網使用者不會接受限制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這些是市民十分珍惜的社會核心價值和法律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此,何秀蘭議員表示反對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進行過濾。
20-11-2008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81120.pdf
劉慧卿議員提到部分代表團體和委員建議終止檢討《淫管條例》的諮詢工作,取而代之是,調動資源加強對家長和青少年的性教育/ 德育。她邀請代表團體就家計會李明英女士提出的建議發表意見,即在香港設立一個性教育/ 傳媒教育委員會,負責制訂和監督落實推廣性教育/ 傳媒教育的長期政策。
11-9-2006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P.15
劉慧卿議員觀察到,儘管社會大眾批評《壹本便利》發布有關文章和照片,不少市民卻蜂湧搶購,令該期刊物迅即售磬。就此,劉議員要求市民反省自己的行為及媒體業界須加倍自律,尊重他人私隱。對於民政事務局計劃就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進一步諮詢公眾,並主動研究海外司法管轄區保障私隱權的做法,她表示支持。劉議員提到香港人權監察和記協的意見,她同意應小心堅守新聞及言論自由,但政府當局亦應勾劃保障私隱的未來路向。
4 梁安琪 獨立
未有相關言論
5 龐愛蘭、譚領律團隊 公民力量
淫審條例
11-9-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P.10
新世紀論壇龐愛蘭小姐支持公眾譴責事件涉及的侵擾行為,並指出部分媒體營辦商一直以發布淫褻或令人反感的物品作為吸引消費者的手段。根據新世紀論壇進行的一項調查,雖然有近60%的受訪者反對這種推廣手段,亦有90%的受訪者認為該期《壹本便利》不應售賣予未滿16歲的人士,但30%的受訪者承認有興趣閱讀該期雜誌。調查又發現,30%的受訪者會視乎雜誌的封面決定是否購買。為消除色情及令人厭惡的媒體物品對社會造成的禍害及重建社會道德,政府當局應使用多管齊下的方法,包括採取更嚴格及透明度更高的執法行動規管不良物品,並且透過公民教育和宣傳等加強保障私隱及維護道德。
性傾向歧視
2008年新界東選舉論壇(港台)http://www.youtube.com/watch?v=yy7nO5MswmE
你(劉慧卿)支持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有機會令同性婚姻合法化,連學校都會講授男男、女女婚姻,社會走得這麼前,有否考慮過我們家長的感受?十多歲的年輕人充滿好奇心,我們是否走得太前?
11-9-2006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P.10
新世紀論壇龐愛蘭小姐支持公眾譴責事件涉及的侵擾行為,並指出部分媒體營辦商一直以發布淫褻或令人反感的物品作為吸引消費者的手段。根據新世紀論壇進行的一項調查,雖然有近60%的受訪者反對這種推廣手段,亦有90%的受訪者認為該期《壹本便利》不應售賣予未滿16歲的人士,但30%的受訪者承認有興趣閱讀該期雜誌。調查又發現,30%的受訪者會視乎雜誌的封面決定是否購買。為消除色情及令人厭惡的媒體物品對社會造成的禍害及重建社會道德,政府當局應使用多管齊下的方法,包括採取更嚴格及透明度更高的執法行動規管不良物品,並且透過公民教育和宣傳等加強保障私隱及維護道德。
性傾向歧視
2008年新界東選舉論壇(港台)http://www.youtube.com/watch?v=yy7nO5MswmE
你(劉慧卿)支持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有機會令同性婚姻合法化,連學校都會講授男男、女女婚姻,社會走得這麼前,有否考慮過我們家長的感受?十多歲的年輕人充滿好奇心,我們是否走得太前?
6 葛珮帆、莊元苳團隊 民建聯
未有相關言論
7 陳志全、袁彌明團隊 人民力量
淫審條例
26-07-2009 城巿論壇
袁彌明:這些寫真是性感、暴露,還是淫褻不雅呢?我希望有一個標準。例如這兩本寫真,一本就是幾位靚模在企企坐坐,我覺得這還可以說是健康的性感,但這也只是我的個人標準。另一本呢?分開兩腿,只拍女性身體某一個部位,我覺得這不是性感,已經是暴露,淫褻不雅。但問題是這些書都沒有問題,可以去書展,亦不屬於淫褻不雅,但意識是淫褻不雅。但這些產品卻很容易讓青少年購買,而且可以在由半官方的貿發局舉辦的香港書展可以購買到,這會否間接貫輸一個訊息,就是這些書是沒有問題,沒有不雅,沒有暴露,沒有淫褻的成份呢?
26-07-2009 城巿論壇
袁彌明:這些寫真是性感、暴露,還是淫褻不雅呢?我希望有一個標準。例如這兩本寫真,一本就是幾位靚模在企企坐坐,我覺得這還可以說是健康的性感,但這也只是我的個人標準。另一本呢?分開兩腿,只拍女性身體某一個部位,我覺得這不是性感,已經是暴露,淫褻不雅。但問題是這些書都沒有問題,可以去書展,亦不屬於淫褻不雅,但意識是淫褻不雅。但這些產品卻很容易讓青少年購買,而且可以在由半官方的貿發局舉辦的香港書展可以購買到,這會否間接貫輸一個訊息,就是這些書是沒有問題,沒有不雅,沒有暴露,沒有淫褻的成份呢?
8 邱榮光、湯寶珍 經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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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克勤、劉國勳團隊 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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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超雄、郭永健 工黨
性傾向歧視條例
10-3-2006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60310.pdf
張超雄議員……認為,為評估同性戀者受歧視的程度,該項意見調查應只向同性戀人士提出有關問題。他要求政府當局就其計劃如何進行下次意見調查提供詳細資料,以及說明政府當局如無立法的打算,會否採取行政措施解決性傾向歧視問題。
14-1-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114.pdf
張超雄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以公眾意見為基礎,考慮是否需要立法保障基本人權,是錯誤的做法。張議員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任何人不會基於性別、宗教或性傾向等因素,而在就業、獲得公共服務及其他範疇受到歧視的原則;若證實情況確有需要,政府應透過立法維護上述原則。張議員補充,政府不應試圖利用意見調查,拖延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問題的工作。
張超雄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提供渠道,徵詢非異性戀者對有關意見調查的意見,而在設計問卷時,應把該等意見納入考慮範圍。
10-3-2006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60310.pdf
張超雄議員……認為,為評估同性戀者受歧視的程度,該項意見調查應只向同性戀人士提出有關問題。他要求政府當局就其計劃如何進行下次意見調查提供詳細資料,以及說明政府當局如無立法的打算,會否採取行政措施解決性傾向歧視問題。
14-1-2005民政事務委員會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panels/ha/minutes/ha050114.pdf
張超雄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以公眾意見為基礎,考慮是否需要立法保障基本人權,是錯誤的做法。張議員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任何人不會基於性別、宗教或性傾向等因素,而在就業、獲得公共服務及其他範疇受到歧視的原則;若證實情況確有需要,政府應透過立法維護上述原則。張議員補充,政府不應試圖利用意見調查,拖延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問題的工作。
張超雄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提供渠道,徵詢非異性戀者對有關意見調查的意見,而在設計問卷時,應把該等意見納入考慮範圍。
11 蔡耀昌、區鎮樺團隊 民主黨
淫審條例
22-01-2009 太陽報
香港人權聯委會蔡耀昌斥責「淫審制度,一塌糊塗,政府諮詢,馬虎草率」。他批評政府至今未能提供外國同類案例供市民參考。
22-01-2009 太陽報
香港人權聯委會蔡耀昌斥責「淫審制度,一塌糊塗,政府諮詢,馬虎草率」。他批評政府至今未能提供外國同類案例供市民參考。
12 范國威、任啟邦團隊 新民主同盟
未有相關言論
13 田北俊、周梁淑怡團隊 自由黨
未有相關言論
14 黃成智、羅世恩 民主黨
家暴條例
01-02-2009 時代論壇
在事件中成為「主角」的黃成智則分享,事件本來只是小事一樁,當初他只是向負責修訂《家暴條例》的勞福局提問,了解勞福局對「家庭」的定義,當勞福局回答說法例只就「婚姻」作出定義,而沒有定義何謂「家庭」,黃成智便提醒這次修訂可能令人覺得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是「家庭」的一種,因而向局方提出自己的立場。其後有報章便指他「反對保障同性同居者」,慢慢再演變成「批黃」、「撐黃」的對抗。
他強調,自己從事社會工作三十多年,為弱勢、為同志做的事,比不少批評他的人都要多。他重申自己從不反對要保障同性同居者,也很希望修訂盡快通過以落實對同性同居者的保障:「但社會上確有人擔心家庭的定義會被改變,那麼我們為甚麼堅持要用『家庭』這個字眼?若能修改字眼,例如改為『家庭及家居暴力條例』,將『家庭』一詞模糊了,在理能令同性同居者得到保障,在情又能釋除個別群體的擔心,社會便能達致和諧。」他指出,現在的問題其實不在他或同志團體或宗教團體身上,而是政府應盡快擬好字眼讓大家審議:「我很有信心,事件可以大團圓結局。」
01-02-2009 時代論壇
在事件中成為「主角」的黃成智則分享,事件本來只是小事一樁,當初他只是向負責修訂《家暴條例》的勞福局提問,了解勞福局對「家庭」的定義,當勞福局回答說法例只就「婚姻」作出定義,而沒有定義何謂「家庭」,黃成智便提醒這次修訂可能令人覺得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是「家庭」的一種,因而向局方提出自己的立場。其後有報章便指他「反對保障同性同居者」,慢慢再演變成「批黃」、「撐黃」的對抗。
他強調,自己從事社會工作三十多年,為弱勢、為同志做的事,比不少批評他的人都要多。他重申自己從不反對要保障同性同居者,也很希望修訂盡快通過以落實對同性同居者的保障:「但社會上確有人擔心家庭的定義會被改變,那麼我們為甚麼堅持要用『家庭』這個字眼?若能修改字眼,例如改為『家庭及家居暴力條例』,將『家庭』一詞模糊了,在理能令同性同居者得到保障,在情又能釋除個別群體的擔心,社會便能達致和諧。」他指出,現在的問題其實不在他或同志團體或宗教團體身上,而是政府應盡快擬好字眼讓大家審議:「我很有信心,事件可以大團圓結局。」
15 湯家驊、楊岳橋 公民黨
性傾向歧視
20-5-2005
明報D09 | 時代 | 法政隨筆 |《弦動自有聲》
事實上,許多社會議題都應該引用公義原則而非民意去尋求答案。例如近日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爭論,基本上不單是一個道德問題。同性戀的傾向許多時都是由生理或心理所驅使,不是人人都會因時尚而改變自己的性傾向。在這個層次,所涉及的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問題。為同性戀者爭取公平的待遇,不時都會受到保守群眾的責難。但這是否就代表我們須時刻審時度勢,謹言慎行,以迎合大眾的要求?
淫審條例
13-07-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湯家驊議員表示,淫審處被市民批評為無效益,無代表性。他察悉,在香港這樣一個多元化的開放社會,藝術作品與不雅作品只是一線之差,公眾亦難以就道德禮教標準達成共識。湯議員表示,除界定"不雅"和"淫褻"外, 政府當局亦應制訂一些指導性原則和基本準則,以補定義之不足。社會價值和大眾雅俗標準因時而易,故此淫審處所作評級裁決和評定類別不一致的問題, 不能單靠增加審裁委員人數來解決。政府當局反而應探討如何建立機制,確保委任加入淫審處的審裁委員能真正代表普遍的社會價值和標準。他對於此兩個重要核心問題在第一輪諮詢沒有得到解決感到遺憾,並促請政府當局認真予以考慮。
21-01-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湯家驊議員表示,檢討的焦點似乎是應如何訂立機制,用作決定社會各界均會接納的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他表示,由於淫審處被很多人批評為沒有成效和代表性,又鑒於現時審裁制度的缺失,問題的核心是社會上誰有資格決定目前的社會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以及應如何挑選審裁委員。由於難以界定"不雅" 和"淫褻", 而且在一個多元化和開放的社會,要認同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殊不容易,他質疑政府當局建議把第II類細分為第IIA和IIB類, 只會造成更大混亂。湯議員察悉,涉及裸露和性愛動作的藝術作品和不雅作品只是一線之差。他請代表團體就電影《色. 戒》是否淫褻表達意見。
11-9-2006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湯家驊議員強調,他向來高度關注香港的新聞自由。然而,他認為這次事件是一宗粗鄙地侵犯個人私隱的個案,並不涉及公眾利益問題。這宗事件毫無新聞價值,而該媒體的侵擾行為與新聞或言論自由亦完全無關。湯議員欣悉,民政事務局正考慮是否有需要依據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進行立法修訂。他問及政府當局的立法時間表,包括何時進行公眾諮詢。
湯家驊議員表示,事件沸沸揚揚,導致民情洶湧,社會已有共識,認為需要引入新法例以保障私隱權免受媒體侵擾。他質疑媒體偷拍的照片如何與新聞自由扯上關係,含有不雅或淫褻照片的刊物又如何與言論自由有關連。他又指出,新聞自由與保障私隱權並無必然的衝突,故此不應對為加強保障私隱而訂立的新法例抱過分憂慮的態度。他認為,新聞自由並不能成為反對立法針對侵擾私隱的有力理由。湯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應加快就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諮詢公眾,並設定立法程序的時間表。
湯家驊議員並不認同這些意見(香港人權監察羅沃啟表示,以嚴厲立法方式保障私隱可能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和其他基本公民權;記協胡麗雲女士認同香港人權監察的關注,並表示規管權力容易被濫用,因此須極之審慎地研究能夠產生這類權力的建議。)他表示,私隱權是基本人權,而法律應反映社會所接受的道德標準。關於立法措施會窒礙新聞自由的憂慮,可透過小心草擬法律,以及就立法修訂作徹底商議後才制定成為法例以釋除疑慮。
20-5-2005
明報D09 | 時代 | 法政隨筆 |《弦動自有聲》
事實上,許多社會議題都應該引用公義原則而非民意去尋求答案。例如近日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爭論,基本上不單是一個道德問題。同性戀的傾向許多時都是由生理或心理所驅使,不是人人都會因時尚而改變自己的性傾向。在這個層次,所涉及的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問題。為同性戀者爭取公平的待遇,不時都會受到保守群眾的責難。但這是否就代表我們須時刻審時度勢,謹言慎行,以迎合大眾的要求?
淫審條例
13-07-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713.pdf
湯家驊議員表示,淫審處被市民批評為無效益,無代表性。他察悉,在香港這樣一個多元化的開放社會,藝術作品與不雅作品只是一線之差,公眾亦難以就道德禮教標準達成共識。湯議員表示,除界定"不雅"和"淫褻"外, 政府當局亦應制訂一些指導性原則和基本準則,以補定義之不足。社會價值和大眾雅俗標準因時而易,故此淫審處所作評級裁決和評定類別不一致的問題, 不能單靠增加審裁委員人數來解決。政府當局反而應探討如何建立機制,確保委任加入淫審處的審裁委員能真正代表普遍的社會價值和標準。他對於此兩個重要核心問題在第一輪諮詢沒有得到解決感到遺憾,並促請政府當局認真予以考慮。
21-01-2009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20090121.pdf
湯家驊議員表示,檢討的焦點似乎是應如何訂立機制,用作決定社會各界均會接納的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他表示,由於淫審處被很多人批評為沒有成效和代表性,又鑒於現時審裁制度的缺失,問題的核心是社會上誰有資格決定目前的社會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以及應如何挑選審裁委員。由於難以界定"不雅" 和"淫褻", 而且在一個多元化和開放的社會,要認同一套共同的道德禮教標準殊不容易,他質疑政府當局建議把第II類細分為第IIA和IIB類, 只會造成更大混亂。湯議員察悉,涉及裸露和性愛動作的藝術作品和不雅作品只是一線之差。他請代表團體就電影《色. 戒》是否淫褻表達意見。
11-9-2006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itb/minutes/itb060911.pdf
湯家驊議員強調,他向來高度關注香港的新聞自由。然而,他認為這次事件是一宗粗鄙地侵犯個人私隱的個案,並不涉及公眾利益問題。這宗事件毫無新聞價值,而該媒體的侵擾行為與新聞或言論自由亦完全無關。湯議員欣悉,民政事務局正考慮是否有需要依據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進行立法修訂。他問及政府當局的立法時間表,包括何時進行公眾諮詢。
湯家驊議員表示,事件沸沸揚揚,導致民情洶湧,社會已有共識,認為需要引入新法例以保障私隱權免受媒體侵擾。他質疑媒體偷拍的照片如何與新聞自由扯上關係,含有不雅或淫褻照片的刊物又如何與言論自由有關連。他又指出,新聞自由與保障私隱權並無必然的衝突,故此不應對為加強保障私隱而訂立的新法例抱過分憂慮的態度。他認為,新聞自由並不能成為反對立法針對侵擾私隱的有力理由。湯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應加快就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諮詢公眾,並設定立法程序的時間表。
湯家驊議員並不認同這些意見(香港人權監察羅沃啟表示,以嚴厲立法方式保障私隱可能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和其他基本公民權;記協胡麗雲女士認同香港人權監察的關注,並表示規管權力容易被濫用,因此須極之審慎地研究能夠產生這類權力的建議。)他表示,私隱權是基本人權,而法律應反映社會所接受的道德標準。關於立法措施會窒礙新聞自由的憂慮,可透過小心草擬法律,以及就立法修訂作徹底商議後才制定成為法例以釋除疑慮。
16 何民傑、LLOYD Belinda Elizabeth 獨立無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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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龐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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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方國珊 獨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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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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